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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福州火车北站改扩建工程安置地B地块安置房周边道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

来源:晋安区房管局 发布时间: 2019-05-24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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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福州火车北站改扩建工程安置地B地块安置房周边道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9524日至2019623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州地源房屋征收工程处(办公地址:环北三村警卫室,联系方式:13705093473),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附:福州火车北站改扩建工程安置地B地块安置房周边道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9年5月24日    


附件:

 

福州火车北站改扩建工程安置地B地块安置房周边道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的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福州火车北站改扩建工程安置地B地块安置房周边道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意见(试行)》《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 (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1、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只实行货币补偿,不能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

2、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特殊情形的只实行产权调换,不能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货币补偿:

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三、建筑面积计算

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属国有公房且未办理所有权证的,按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计租面积×1.3计算;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一)属19841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二)属19841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10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三)属20041026日至20068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600/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四)属2006826日至201212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平方米自行搬迁补助。

(五)私营企业或外地人在198415日至20068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占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600/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六)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七)对于198415日前建造或具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198415日至20041026日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35%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20041026日至20068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进行补助。

五、营业性店面认定补偿办法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1、在19841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2、在198415日至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3、在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10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4、办公用房、仓储用房改店面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六、补偿计价方式

(一)营业性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1、沿香槟北路营业性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27767/+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二)工业仓储类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453/+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三)办工用房类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工用房类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 12186/+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四)除店面及工业仓储用房外,其它非住宅房屋可参照住宅区位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但奖励标准应按非住宅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产权、确权住宅房屋旧房补偿参照榕房〔201789号的建安综合单价及成新率评定标准执行,其它非住宅房屋及20041026日至20068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的旧房补偿参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标准执行。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二次装修项目补偿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4)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6)的,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8)的,重置价标准提高60%。

七、签约期限

本项目实施征收范围内房屋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分为如下几个阶段实施房屋征收:

1、宣传期:        日至        日;

2、签约期:        日至       

八、签约期限内奖励办法

(一)整体区位评估方式:

1、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非住宅房屋奖励:

1)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沿香槟北路营业性店面2777 /㎡,工业仓储类用房 2110 /,办公类非住宅1219/

2)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另给予货币奖励:

沿香槟北路营业性店面2777/㎡,工业仓储类用房1407/㎡,办公类非住宅1219/㎡。

(二)分户评估方式: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要求按分户评估价签约搬迁,且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九、补助

(一)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二)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证明推算;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三)电话补助费58/户,有线电视补助费50/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户。

十、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一)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晋安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晋安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三)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房屋搬迁程序

(一)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等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十二、本征收房屋补偿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执行。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三、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纪委、区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