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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南洋宿舍地块零星旧屋区项目协商搬迁的告知书

来源:晋安区房管局 发布时间: 2019-09-06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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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南洋宿舍地块零星旧屋区项目需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拟对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房屋启动协商搬迁,根据《福州市城区零星地块精准旧改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导则(试行)》、《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该征地范围内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具体的房屋补偿工作由福州地源房屋征收工程处负责实施。(现场办公地址: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环南社区居委会华林上景3号楼一层,联系方式:18059160983)

附:南洋宿舍地块零星旧屋区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1996
附件:

南洋宿舍地块零星旧屋区项目搬迁补偿方案

 

因南洋宿舍地块零星旧屋区项目的需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搬迁安置,现根据《福州市城区零星地块精准旧改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导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一、补偿对象及方式

1、凡本项目范围涉及房屋的产权人或国有公房承租户列入补偿对象,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2、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异地现房安置,不实行货币补偿,若产权人或国有公房承租户自愿就近减少安置面积的,减少的安置面积可按安置房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及20041026日后建造的无产权房屋按现行征收政策实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原则

1、住宅房屋实行异地现房安置,不实行货币补偿:

安置房的标准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具体安置面积按被搬迁房屋确权面积×被搬迁房屋补偿均价的补偿总金额除以安置房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2、因部分安置房标准户型筹集不足或不匹配的,可调换其他相近的户型进行对接安置。

三、建筑面积计算

1、被搬迁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被搬迁房屋属国有公房且未办理所有权证的,按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计租面积×1.3计算;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2、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国有房产补偿办法

实行标准租金的国有直管住宅公房,其补偿安置方式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1、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且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由租(住)户与搬迁实施单位签订协议搬迁;

2、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但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搬迁实施单位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

3、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搬迁实施单位签订协议,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自行解决;

4、涉及直管公房搬迁,公房承租户(含配偶)如实具结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解困房、集资建房、租住公房、租住公房已拆迁安置等住房优惠政策,或者本人(含配偶)租住公房又领取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促进搬迁:

1)该项目所在片区住宅区位补偿指导价15430/+旧房建安综合单价结合成新率确定的价格买断公房产权。

2)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搬迁实施单位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

5、涉及国有公房搬迁,公房承租户(含配偶)应在个人具结中如实申报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实际情况,征收公司按照“先签后审”的原则先与租户进行签约。

若公房承租户(含配偶)未如实具结,审查发现租(住)户及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且承租人的成年直系亲属不符合更名条件等导致原协议无法生效的,属隐瞒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事实骗取补偿安置,均按照《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清退。

6、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按该项目所在片区住宅区位补偿指导价15430/㎡的20%计算,即3086/㎡。

7、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干部职工(以下简称干部职工)承租的单位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移交后的房屋参照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政策予以补偿,但承租人不得更名。

8、对于199812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其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房改、集资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其承租的单位房产,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放弃产权给该干部职工本人,产权人收回的补偿款参照市政府规定的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执行。

对于199812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其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房改、集资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其承租的所在单位房产系2013101日前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职工大会表决等方式批准租住的,房屋搬迁时由所有权人提出放弃产权意见并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后,可放弃产权给该干部职工本人,产权人收回的补偿款参照市政府规定的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的150%执行。

 9、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干部职工承租的单位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无法就搬迁补偿协商达成一致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由承租人继续使用。

五、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1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属19841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10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搬迁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搬迁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村(社区)、镇(街道)198415日至20041026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3、属20041026日至20068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600/的搬迁奖励。

4、属2006826日至201212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自行搬迁补助。

5、私营企业或个人198415日至20068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占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600/的搬迁奖励。

6、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给予补助,在搬迁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的搬迁补贴。

六、营业性店面认定补偿办法

搬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

搬迁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1、在19841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2、在198415日至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3、在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10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4、住宅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的,确认的营业性店面补偿面积可合并住宅房屋确权面积购买安置型商品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改店面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七、杂物间认定补偿办法

对于198415日前建造或具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198415日至20041026日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35%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20041026日至20068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进行补助。

八、补偿计价方式

1、被搬迁住宅房屋补偿计价方式:

补偿金额=被搬迁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被搬迁房屋补偿均价22482/㎡(划拨);

补偿金额=被搬迁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被搬迁房屋补偿均价22642/㎡(出让);

2、营业性店面补偿计价方式:

补偿金额=被搬迁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被搬迁商业店面补偿均价44457/㎡(划拨);

3、办公用房补偿计价方式:

补偿金额=被搬迁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被搬迁办公用房补偿均价12149/㎡(划拨);

4被搬迁房屋重置价标准及装修补偿标准等按《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榕政办[2013]100号文)执行。

5、安置房调换差价=实际安置的面积×安置房对接价-被搬迁住宅房屋确权面积×22482/㎡(划拨),不含层次差价。

安置房调换差价=实际安置的面积×安置房对接价-被搬迁住宅房屋确权面积×22642/㎡(出让),不含层次差价。

九、签约期限

宣传期: 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15日,

签约期:2019916日至2019930

十、签约期限内奖励办法

1、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非住宅房屋奖励:

1)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被搬迁商业店面4446/㎡,被搬迁办公用房1215/㎡,

2)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另给予货币奖励:

被搬迁商业店面4446/㎡,被搬迁办公用房1215/㎡。

十一、安置房地点及对接价

官路小区,对接价14180/;

象峰新苑,对接价15130/;

盛世星城,对接价13660/;

浮村新城一区,对接价17120/;

浮村新城二区,对接价17120/;

双湖新城,对接价14650/;

冬阳苑,对接价13380/;

2、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3、安置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以标准户型为基数,给予80/平方米的内部隔墙及卫生洁具补助。

4、被搬迁房屋确权面积×被搬迁房屋补偿均价的补偿总金额除以安置房对接价所得面积不计层次差价,其余面积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平方米。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应按对接价的1.1倍补偿被搬迁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搬迁人应按对接价的0.9倍补交购房款。

十二、补助

1、被搬迁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2住宅产权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被搬迁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补足部分补偿计价方式:补足部分面积×(被搬迁房屋补偿均价-1500)元/㎡。20067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3、住宅搬迁补助费为15/平方米,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4、因搬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证明推算;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搬迁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5、临时安置补助按被搬迁房屋的确权面积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15元。

6、电话补助费58/户,有线电视补助费50/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户。

7、被搬迁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平方米的安家补助。

十三、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涉及房屋属直管公房,房屋承租人或使用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由产权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不得放弃产权给承租人或使用人进行安置。

3、故意扰乱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房屋搬迁程序

1、凡属国有公房的被搬迁人,应先向公房管理部门办理退租手续。

2、由房屋搬迁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搬迁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3、被搬迁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煤气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4、被搬迁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等由房屋搬迁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5、被搬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公房租赁凭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十五、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