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静夜守护”整治城市夜间噪声污染专项行动的通知
时间:2021-06-18 17:14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房管局、园林中心:

  根据省、市“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部署和省、市纪委监委“点题整治”工作要求,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园林中心决定2021年5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静夜守护”整治城市夜间噪声污染,现将《福州市开展“静夜守护”整治城市夜间噪声污染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园林中心 

  2021年6月16 

    

  

  

  福州市开展“静夜守护”整治城市夜间噪声 污染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市纪委监委“点题整治”工作要求,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城市夜间噪声污染问题,提升百姓生活品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园林中心决定自2021年5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静夜守护”综合整治城市夜间噪声污染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噪声污染防治各部门联动配合体系,推动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切实解决城市夜间噪声扰民的突出问题,持续改善城市夜间声环境质量,营造安静、舒适、文明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城市环境协调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治理方面 

  1、严格施工审批。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主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尽量采取昼间连续施工,避免夜间施工扰民要严格审核发放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严控审批范围,城区申请夜间超过24:00至凌晨6:00连续作业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审批。将噪声扰民投诉与夜间施工作业审核挂钩,督促周边居民投诉强烈的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加强降噪治理,做好周边居民安抚和解释工作,对投诉次数较多的工地减少审批次数。 

  2、加强日常管理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公告夜间施工批准文件、施工内容、监督电话等信息;加强对群众投诉反映的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噪声开展执法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违法行为,并建立施工噪声投诉管理台账,对辖区群众反映强烈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建设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试点在距周边居民住宅较近以及群众反复投诉的在建工地(试点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建设部门确定),在扬尘在线监测设施上加装噪声自动监控设施,联网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远程喊停。 

  3、建立协调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建设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要共同建立连续施工审批渣土等工程车日间通行保障、施工噪声投诉和违法查处情况等信息共享机制。指导施工单位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沟通交流和共建机制,在做好噪声污染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取得周边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夜间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方面 

  1、整治商业活动噪声。相关执法部门应对城区内商业经营活动夜间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以及露天大排档、烧烤摊等餐饮场所夜间经营噪声扰民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整改,对屡教不改的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生态环境部门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风机、发电机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设备、设施的,应督促经营者做好减振降噪措施,对其噪声超标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2、查处餐饮和文化娱乐场所噪声。生态环境部门梳理近期被投诉噪声扰民的酒吧、KTV、歌舞厅等餐饮和文化娱乐场所,抄告有关执法部门开展排查,核查是否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手续,督促经营者合理控制营业时间。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整治夜间边界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情况,对其噪声超标行为予以依法查处,督促采取配套建设隔音板、减震垫等设施和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排放。 

  3、严控公共场所噪声。相关执法部门应严格管控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夜间组织开展广场舞、健身操、露天KTV以及网络直播唱歌等产生噪声的活动,建立投诉处理情况台账,对组织参与者进行引导教育,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鼓励城市公园、广场管理部门合理划定活动区域,设置活动时间、噪声音量控制等公告警示牌,试点安装噪声自动监控显示设备,提醒参与者控制活动音量不得超过规定范围。 

  4、整治居民区生活噪声。推动执法部门、街道社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居民生活区声环境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家庭室内夜间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健身、饲养动物、装修等活动产生噪声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社区相关管理人员,并根据管理规约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依法予以查处。 

  (三)夜间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治理方面 

  1、加强规范鸣笛管理。公安交警部门强化机动车禁鸣喇叭区域管理,依法查处乱鸣喇叭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在敏感路段和区域可试点安装“声呐雷达”违禁鸣笛自动抓拍设备,使用科技手段提升机动车乱鸣喇叭管理水平。 

  2、落实道路降噪措施。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周边的限行、限速路段管理;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道路的维护保养,保持道路及其设施完好,加强道路维护,提高路面平整度,降低车辆通行产生的噪声,落实城区主干道路的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因地制宜推动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减轻交通运输噪声影响。 

  (四)夜间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方面 

  1、严格项目审批。生态环境部门严控城区范围内高噪声项目审批,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内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噪声污染可能情况进行论证,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2、加强执法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全面排查向城区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重点检查企业噪声源、生产时间、噪声防治措施和周边噪声敏感点投诉情况,形成管理台账,依法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降噪措施,合理控制夜间生产时间,尽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同时落实噪声自行监测规定,按要求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时间安排 

  “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9月30日,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准备阶段(5月20日-6月15日)。各地围绕城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商业活动、餐饮和文化娱乐、社会生活、交通运输、工业生产等领域的噪声扰民问题进行专题动员部署。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牵头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分解落实任务,实现任务清单化、清单责任化。各部门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按职责分工,归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确保及时受理与快速办理紧密衔接。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将制定的实施方案、联络员名单于6月15日前报送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二)集中整治攻坚阶段(6月16日-9月15日)。各地对辖区内城区建筑施工单位、餐饮和文化娱乐场所、公共场所、沿街商铺、重要交通节点等噪声多发地逐一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加强对敏感区域周边的噪声检查监测,对边界噪声超标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场所,依法予以查处;对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热点、难点问题,视情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分类施策、综合治理。生态环境部门要收集汇总工作开展情况(附件2)以及优秀典型案例,每月5日20日前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并向社会公开。 

  (三)巩固提升总结阶段(9月16日-9月30日)。各地各部门对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进行总结,逐步完善噪声污染防治联合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提升整治成果,防止噪声污染问题反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收集相关部门工作成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情况,并于9月20日前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城市夜间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和长效管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承担起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责任,牵头更新完成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噪声污染防治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共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要全面梳理包括12345等渠道有关群众噪声方面的投诉,建立投诉处理台账,形成从接件、处理、反馈、销号的闭环管理机制,确保投诉件处理到位。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如建筑工地施工扰民、广场舞噪声扰民等,要在做好群众投诉处理的同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坚持集中攻坚与常态整治相结合,持之以恒解决城市夜间噪声扰民问题。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对在履职过程中推进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应付的,严格按照规定追责。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严格落实“点题整治”部门协作机制,实行“一月一会商、一月一通报”制度,根据部门职责受理群众对身边噪声污染问题投诉举报,完善部门之间联勤联动、信息共享、问题移交等工作机制。同时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属地管理优势,借力移动互联网等新媒体,拓宽数据获取渠道,促进各部门紧密配合和通力协作,强化齐抓共管和联合攻坚,推动形成协同高效的噪声污染治理工作格局。 

  (三)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加强社会监督,积极拓宽群众监督举报渠道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典型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每月曝光群众投诉量前十名且存在违法行为的主体名单;积极宣传环境噪声污染整治取得的成效,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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