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

欢迎访问晋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福建省中东呼吸综合征应急预案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11-14 13:20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一、总则

  (一)总体目标

  为做好我省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范和应对工作,有效降低或减少输入性疫情潜在公共卫生安全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防控,科学应对;外堵内防,积极应对;加强宣教,社会参与。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际卫生条例(2005)》等编制。

  (四)适用情形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情形:

  1.我国境内出现输入性病例,本省未出现;

  2.本省出现输入性病例;

  3.本省出现输入病例引起的有限续发病例或本土病例;

  4.社区出现持续传播蔓延。

  二、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中东呼吸综合征防范和应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系统内中东呼吸综合征防范和应对工作,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本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急办,承担组织协调相关医疗卫生部门开展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信息管理和善后评估等职责。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成立中东呼吸综合征防范和应对专家组,专家组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为中东呼吸综合征防范和应对提供技术支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成立中东呼吸综合征防范和应对工作小组,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开展辖区内中东呼吸综合征防范和应对工作。

  (二)机构职责

  1.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争取当地财政、经信等部门支持,落实应急准备与防控的资金和物资。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省中东呼吸综合征防范和应对工作,制定全省防控预案和方案;开展与宣传、公安、商务、教育、外事、旅游、宗教、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沟通协调,完善部门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应急防控物资储备、技术培训与演练、健康教育与宣传、指定定点收治医院、组建省级专家组等准备工作;组织专家开展疫情研判与风险评估,完善防治方案;指导各地落实病例监测、隔离救治、转运、医院感染控制、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风险沟通、信息报告等各项措施;组织开展防范和应对工作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地不断加强防控工作;根据授权做好疫情公布,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健康教育,普及防控知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根据疫情进展需要,向省人民政府建议启动或终止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与应急响应级别。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与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中东呼吸综合征的防控工作;依据防控预案、方案和技术指南等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落实防控工作;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监测、应急处置、病例转运救治、技术培训、应急演练、督导检查和健康教育活动;协助政府开展社会动员和风险沟通。

  2.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1)医疗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发现与报告、诊断、救治和临床管理,开展标本采集工作,并对本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全员培训;制定或完善医疗救治、院内感染控制等防治技术方案,建立健全院内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快速会诊排查机制,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与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储备救治需要的药品、器械及防护用品。定点医院要加强应对能力建设,做好收治病例的准备(平潭综合实验区中东呼吸综合征相关病例由福州市肺科医院负责收治)。重点强化诊疗专家组、负压病房、院感控制等核心管理,努力提高救治水平,严防疫情院内传播。

  省、设区市急救中心承担病例转运工作,配备负压救护车、移动式负压隔离舱、消毒及防护用品等设备设施和物资,根据省和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令,开展病例转运与车辆、设备的消毒,并做好有关人员卫生防护。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疾控机构要制定或完善疾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实验室检测等防控技术方案。负责开展监测、风险评估、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和专业技术培训,落实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做好疫情处置应急准备工作,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相关信息的报告管理。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全省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有关技术和处置方案;做好疫情监测、现场处置、检验检测及消杀等技术储备;负责全省监测资料的收集、审核、分析、报告、反馈,开展疫情研判和风险评估;参加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首例和聚集性中东呼吸综合征事件调查,并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处置;做好有关检测、标本运送等资质准备和能力建设,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保障生物安全;负责与国家疾控中心联系,开展复核检测标本的转运送检工作,并争取技术支持;开展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并指导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防范与应对技术准备工作。

  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疫情监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告管理,开展疫情研判和风险评估,协助指导开展病例标本的采集,负责标本的接收与送检工作,开展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临床救治病例资料收集与上报,指导本级医疗机构和县(市、区)级疾控机构开展防控工作。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辖区内中东呼吸综合征预防控制工作,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协助指导开展病例标本的采集,负责疑似病例样本送检工作,包括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医学管理,指导有关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卫生防护、信息报告管理、定点医院病例和事件的网络直报工作,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

  (3)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预检分诊、消毒隔离、疫情报告、院内感染控制等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识别病例的意识和能力,及时发现符合病例定义条件的疑似病例,并报告属地疾控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助开展密切接触者追踪,落实密切接触者健康随访与信息报告等工作;作好机构感染控制和医护人员个人防护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监测

  强化不明原因肺炎、流感样病例(ILI)和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SARI)病例监测,对有流行病学史或暴露史的病例要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病原学排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提高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发热病例,应注意询问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一旦有相关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要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的排查和相关信息的网络报告,必要时采样送检。

  乡镇卫生院(所)、诊所、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现符合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应立即采取卫生处置措施并报告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及时转诊至定点医院进一步观察,不得滞留收治患者。

  (二)诊断与检测

  省内首例病例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组结合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复核结果,按照现行诊疗方案诊断确认。各设区市的首例病例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省级专家组诊断确认,同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后续病例依省卫生计生委授权许可情况由各设区市组织专家组诊断确认。

  省内首例病例、各设区市首例病例、聚集性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生物标本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病毒核酸检测,后续标本检测工作依各地实验条件由省卫生计生委适时授权开展。

  各地首例确诊病例出院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结合病原学检测结果与病例情况做出诊断。

  (三)报告与通报

  接诊单位不能排除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时应按照《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方案》规定的报告方式与时限进行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原则上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省、市、县疾控机构及时做好三级审核。定点医院对收治的病例做好相关信息的补充、订正报告,适时提供临床的诊疗资料。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同步向本级政府与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相关信息,及时与本级防控成员单位做好信息通报。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政府授权后,负责向社会公布本省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信息。

  (四)转运与治疗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至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知指定的转运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将病例转运至定点医院。

  口岸发现的疑似病例,要通知所在地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知指定的转运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将病例转运至定点医院。

  定点医院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全力做好隔离救治工作,努力降低病死率。

  四、疫情防范与应急措施

  (一)情形1:我国境内出现输入性病例,本省未出现。

  1. 成立领导小组与防治专家组,建立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定期组织部门会商,及时分析疫情形势,研判输入风险。

  2.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方案》、《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等,不断完善我省应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相关技术方案与流程。

  3. 指定定点医院。开展各设区市定点医院的救治与院感防控能力评估,不断加强各项能力建设,完善诊疗、转运、院感、临床检验、个人防护等技术流程和制度,做好技术准备,提高防范与应对能力。

  4. 在常规疫情监测基础上,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诊疗、防控、转运、个人防护、院感控制等技术培训,提高一线医务人员病例发现、排查、报告能力。

  5. 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按照实验室检测与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省疾控中心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BSL-3)承担指定病例标本筛查与病原学检测工作,开展实验室应急初筛和相关检测的培训工作,做好开展病原检测技术准备。

  6. 做好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等准备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围绕外堵输入,内防扩散原则,加强疫情监测、现场调查处置、病例转运、临床诊断救治、实验室检测技术准备工作,做好检验试剂、消毒药械和防护物资等储备,积极开展舆情监测。

  7. 开展督导。省卫生计生委定期对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定点收治医院)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防范和应对工作督导检查,促进各地各单位落实有关防范和应对工作。

  8. 加强监测、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疾控机构、定点医院等有关专家,做好应对能力现状与可能存在风险的评估,提出加强防范与应对能力的建议。

  (二)情形2:本省出现输入性病例。

  在做好情形1的基础上,落实以下措施:

  1. 按照《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建议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应急响应,发布预警信息;成员单位按预案要求开展联防联控,定期召开部门工作会商会,进一步研究部署输入性病例外堵内防的防控策略,依授权发布疫情信息。

  2. 严格病例隔离管理,加强院感控制。依照有关方案,定点医院加强技术力量,严格做好病例隔离治疗,加强救治病房、医疗器械消毒、临床检验实验室和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疫情扩散,严防院内感染事件发生。

  3.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需要,省、市、县三级疾控机构联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查找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感染来源、暴露史、接触史等流行病学相关信息,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排查,防范中东呼吸综合征的蔓延和传播,同时,调查人员要严格按防护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4. 做好标本采集与病原检测工作。各定点医院严格《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生物安全规定,在设区市疾控机构指导下,开展病例生物标本采集、包装、送检等。

  5. 开展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托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密切接触者所在地乡镇/街道和公安等部门配合,做好密切接触者追踪;县级疾控机构指导有关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与信息报告工作,原则上,对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要及时进行登记并开展健康随访。对于跨县(区)、设区市和省的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分别由设区市和省疾控中心协调落实。

  6. 做好信息报告与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及时收集职责范围内有关信息,并做好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7. 风险沟通与宣传教育。省卫生计生委在省人民政府授权下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通过有关媒体向公众发出健康风险提示,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减少疫情传播风险,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四)情形3:本省出现输入病例引起的有限续发病例或本土病例。

  在做好情形2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以下措施:

  1. 进一步完善监测网络,扩大应急监测范围,及时发现社区感染个案,减少社区病例,延缓社区传播。

  2. 重点加强医疗机构、病例所在社区、学校、托幼机构等人群密集场所的聚集性病毒性肺炎病例监测,防止出现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疫情。

  3. 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感染事件监测工作,及时发现潜在公共卫生事件。

  (五)情形4:社区出现持续传播蔓延

  在做好情形3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以下措施:

  1. 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病例及时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追逐管理,主动搜索,力争早发现,早调查,早处置,控制疫情的强度。

  2. 加强和充实定点医院的医疗救治能力,统一调配医疗资源,实行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降低发病和病死率。加强对参与救治的医务人员的健康管理,做好个人防护。

  3. 根据疫情严重程度,必要时设置疑似病例临时专用就诊隔离观察区。

  4. 必要时,提请政府实行区域封锁和交通检疫等措施以限制疫情的传播蔓延。

  五、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或终止

  根据疫情进展与防控需要,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省级专家组评估,向省政府提出启动/终止重大响应级别建议,并据此调整或终止响应。

  六、应急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防治专项经费,合理安排各项防范与应对工作经费,积极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病例救治、检验检测、现场处置等经费保障。

  七、其它支持

  实施隔离治疗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时,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若拒绝合作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公安部门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避免歧视。

  八、预案制定与修订、解释和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并发布。各地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制定的应急预案报省卫生计生委应急办备案。各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将根据国家应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有关方案的调整,适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由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