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创业扶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榕人社规〔2023〕5号)附件2:福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登记注册三年内(以工商注册登记之日为准)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条件
1.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含6个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申请补贴时该员工仍在申请企业就业。
2.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且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
(三)补贴标准
新招用人员每人补贴1000元(不含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劳务派遣员工),累计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联系方式:晋安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电话:0591-87570797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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