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作霞、林娟、冯秀英、张升钰:
经调查核实,魏作霞等4人已重新就业且未到我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四十六条:“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的规定,现责令你(们)于2024年12月20日前退回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指失业金、失业补助金或其他补贴)。
即日起,你(们)可到我中心退款、通过手机或网银转账、直接到银行网点办理退款手续,转账附言:(你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空位不足可只填号码后四位)。
因你(们)电话无法联系或联系地址无法完成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关于追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下列《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决定书》,可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我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追回魏作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2.《关于追回林娟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3.《关于追回冯秀英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4.《关于追回张升钰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晋安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2日
(如有疑问,可致电我中心咨询,联系电话0591-83591203。联系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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