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证明事项清单
时间:2020-12-31 15:34
序号 部门 事项名称 子项 证明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1   私人危房改建审批   具备相应资质机构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39条:个人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资质的安全性检测机构鉴定属于危房的,按照下列规定经批准后可以修缮加固或者改建:

(一)市辖区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危房修缮加固或者改建,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县级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危房修缮加固或者改建,由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经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危房修缮加固或者改建,由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的其他镇、乡、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危房修缮加固或者改建,由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受理审核,经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房改建应当在原有的宅基地范围进行。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危房改建面积及层数不得超过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范围,其他区域危房改建面积及层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1、介质要求:原件1份。

2、填报须知:原件1份,PDF电子文件1份

3、受理标准: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2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核 划拨改出让 拨地测绘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该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8条: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方机构

1、介质要求:原件1份。

2、填报须知:拨地测绘报告1份,宗地图4份。原件,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3、受理标准:原件,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3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包括住宅小区)审核 拨地测绘材料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21条:村民建房规划和用地审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镇乡人民政府应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并发给申请人,并组织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测绘单位

1、介质要求:原件1份。

2、填报须知:拨地测绘报告、宗地图及相应的电子红线图。原件受理。

3、受理标准:原件,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4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审核 拨地测绘报告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9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其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四)建设项目用地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五)规划、环保和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先行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测绘单位

1、介质要求:原件1份。

2、填报须知:原件,拨地测绘报告及相应的电子红线图。

3、受理标准:原件,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5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拨地测绘报告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9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其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四)建设项目用地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五)规划、环保和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先行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测绘单位

1、介质要求:原件1份。

2、填报须知:原件,拨地测绘报告及相应的电子红线图。

3、受理标准:原件,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来源: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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