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9-11月)
时间:2021-11-08 09:59
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9-11月份) | ||||||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
1 | 福州禾意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榕晋自然(林)罚决字[2021]23号 | 1、责令被处罚人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林地的原貌。2、罚款壹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12150元,每平方米处10元罚款) | 2021.10.27 |
2 | 余银俤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七、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
榕晋自然(林)罚决字[2021]24号 | 对其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的行为: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被开垦林地的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叁拾柒元整(6237元,每平方米7元)。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林地用途的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贰拾元整(3120元,每平方米10元)。共计罚款金额人民币玖仟叁佰伍拾柒元整(9357元)。 | 2021.10.26 |
3 | 颜振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榕晋自然(林)罚决字[2021]25号 | 1、责令被处罚人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林地的原貌。2、罚款壹万零肆佰捌拾元整(10480元,每平方米处10元罚款) | 2021.11.1 |
来源: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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