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9-11月)
时间:2021-11-08 09:59
 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9-11月份)
序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1 福州禾意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榕晋自然(林)罚决字[2021]23号 1、责令被处罚人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林地的原貌。2、罚款壹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12150元,每平方米处10元罚款) 2021.10.27
2 余银俤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七、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榕晋自然(林)罚决字[2021]24号 对其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的行为: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被开垦林地的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叁拾柒元整(6237元,每平方米7元)。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林地用途的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贰拾元整(3120元,每平方米10元)。共计罚款金额人民币玖仟叁佰伍拾柒元整(9357元)。             2021.10.26
3 颜振通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榕晋自然(林)罚决字[2021]25号 1、责令被处罚人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林地的原貌。2、罚款壹万零肆佰捌拾元整(10480元,每平方米处10元罚款) 2021.11.1
来源: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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