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1.7.1)
时间:2021-07-01 09:29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晋市监新罚[2021]16号

  当事人:福州市晋安区融乐中医门诊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349HXR2L                     

  住所: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山路63号1#楼二层201                      

  投资人:李杰                                         

  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0219********53                  

  联系电话:139 **** 7913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3座1402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1年05月17日,本局接到周敏杰举报,福州市晋安区融乐中医门诊部在其微信公众号平台“福州融乐中医门诊”上发布广告。

  经核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平台“福州融乐中医门诊”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等内容,微信平台上未见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材料文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行为。

  2021年05月17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指定胡剑锋、施爱清为办案人员。

  2021年05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以及微信公众号平台“福州融乐中医门诊”进行检查,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截取网站图片10张。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2021年05月24日,当事人提供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共7页)。

  二、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当事人于2020年05月15日花费300元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租赁了微信公众号“福州融乐中医门诊”的使用权,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往该微信公众号平台上传了以“【融乐中医】伏天到!‘融乐三伏炙’初伏火热开炙!”为主题的内容,内容中包含了当事人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的内容、效果等信息。上述广告内容属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医疗广告范畴。

  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核准,属于擅自发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应人员身份。

  三、微信公众号“福州融乐中医门诊”内容截图共10张,证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四、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费用为300元。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确认。

  三、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2021年06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榕晋市监新罚告字〔2021〕16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平台“福州融乐中医门诊”上发布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治疗效果等内容的医疗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核准擅自发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给予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600元。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福州市晋安支行(地址:晋安区王庄街道长乐中路3号福晟钱隆国际附楼)。

  账户: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

  账号:9095 5300 1853 502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二0二一年七月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

来源:晋安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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