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1.7.2)
时间:2021-07-02 09:31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晋市监王罚字〔2021〕12号

  当事人:福州市晋安区澳比特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澳比特小吃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50111MA33CWJ33K      

  住所(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王庄街70号世欧王庄城(王庄街北C-b1地块)B1-5#楼1层06商业服务网点-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神松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  

  2021年3月19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到福州市晋安区澳比特小吃店购买油条8根用于抽样检验。2021年4月9日,我局收到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Z21-FZCS01-047),其检验结论显示:福州市晋安区澳比特小吃店销售的油条(购进日期:2021-3-19)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4月12日,我局向福州市晋安区澳比特小吃店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No:FZ21-FZCS01-047)、《晋安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风险隐患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C2135010037250326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

  2021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做了案源登记。2021年4月14日申请立案,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曾永强(主办)、范小花(协办)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2020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王庄街70号世欧王庄城(王庄街北C-b1地块)B1-5#楼1层06商业服务网点-1 的福州市晋安区澳比特小吃店进行检查,现场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招牌名“福安水煎包”。据经营者吴神松陈述,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油条是卖油条的商户上门推销时购进的,共购进20根,每根进价1元,售价1.5元/根,售出18根。现场无法提供卖油条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现场未销售油条。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

  2021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吴神松进行第一次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一份。

  2021年4月16日,申请评估涉案不合格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是否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2021年6月23日,收到《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虾姑中镉项目超标等九批次不合格食品的评估认定的通知》。

  经查,当事人主要是做包子馒头等早餐销售的,偶尔会兼着销售一点油条。2021年3月19日一早,当事人从一卖油条商户处购进20根油条,进价1元/根,售价1.5元/根。当天销售给抽检单位8根、店里销售给其他客人10根,共售出18根,剩余2根到下午没卖完就丢掉了。综上,本案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27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单据、油条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

  2021年3月19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售的涉案油条进行抽样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No:FZ21-FZCS01-047),检验结论显示:福州市晋安区澳比特小吃店销售的油条(购进日期:2021-3-19)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2日发布《召回公告》对上述不合格油条进行召回。

  根据《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虾姑中镉项目超标等九批次不合格食品的评估认定的通知》,晋安区澳比特小吃店2021年03月19日购进的油条:油条中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实测值343mg/kg。根据检出值,专家一致认为:该涉案物质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但由于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在该批次产品中含量较低,且该产品为非主食,结合其日常食用量,但不足以造成人体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吴神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DC21350100372503267)、《检验报告》(No:FZ21-FZCS01-047),证明当事人采购的涉案批次油条为不合格产品;

  3、发布《召回公告》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不合格油条进行召回;

  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采购及销售不合格油条的具体过程。

  2021年6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榕晋市监王罚告字〔2021〕12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一)当事人销售的油条(购进日期:2021-3-19)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当事人采购油条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并留存有效的进货凭证及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鉴于该案货值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油条进行召回,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一)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500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27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27元。

  (二)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银行晋安分行银行(地址:晋安区王庄街道长乐中路3号福晟钱隆国际附楼)(账户: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账号:9095530018535022)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晋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来源:晋安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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