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1.7.15)
时间:2021-07-15 09:33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榕晋市监执罚字〔2021〕 15号

  当事人: 福州世茂世盈置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YL2YT5C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政府招商引资办公楼1楼103室     

  经营者:赵嵘               

  身份证号码:***  

  2021年3月5日,我局接12315投诉件,世茂国风晋安2期项目涉嫌虚假宣传楼盘周围景观。2021年3月23日,本局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经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5月开始对楼盘“世茂国风晋安2期”进行广告宣传、销售,在“世茂国风晋安”项目营销中心开展营销活动。营销中心内的沙盘模型显示,“世茂国风晋安2期”楼盘西面为一条以平面蓝色区域标示的溪流水道,“世茂国风晋安2期”楼盘东面、南面、北面为树林。经调查,“世茂国风晋安2期”楼盘西面实际为一条泄洪道,楼盘东面、南面、北面存在山体。当事人承认该部分土地未经政府部门批准,没有合法使用权。当事人用于宣传所使用的沙盘景观与实际景观不符,属于虚假广告。上述沙盘由上海建境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承接制作,从2018年4月开始在营销中心展示,沙盘的制作费用为6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

  2.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 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合同1份、确认函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费用。

  4. 沙盘图片1张,证明营销中心沙盘模型景观与实际景观不符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1年7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榕晋市监执罚告字〔2021〕1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

  当事人用于宣传“世茂国风晋安2期”所使用的沙盘景观与实际景观不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情形,属于虚假广告。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无从轻或从重情形,符合一般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4.4倍罚款26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福州市晋安支行(地址:晋安区王庄街道长乐中路3号(福晟钱隆国际附楼),账户: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账号:9095 5300 1853 5022)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 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来源:晋安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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