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4-12 09:40

 

榕晋人社罚字[2023]第01号

 

 

被处罚单位:福州市晋安区韩家小宴餐饮店。

住所:晋安区晋连路世欧广场南区3楼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叶树飞

经查,你单位存在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日常劳动用工巡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具体事实:吴豪杰,男,出生于2007年7月2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永乐镇麻柳滩村3组27号。2023年2月11日被该餐饮店录用至2023年3月2日为止,此期间属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福州市晋安区韩家小宴餐饮店使用一名童工计一个月,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规定。

主要证据:企业营业执照、询问笔录、考勤记录、户籍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等。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你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处罚款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福州市晋安支行,地址:福州晋安区福新中路107号,电话:83924279,名称:福州市晋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1日    

来源:晋安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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