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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11-15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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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2 0 1 4 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 ( 闽委〔2 0 1 4 〕 1 号)精神,从 2 0 1 4 年起,我省实施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贯彻落实此项政策,确保与已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结合,形成全省范围内城乡统一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 一)目标 

  1 . 引导更多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 

  2 . 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3 . 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 二)基本原则 

  1 .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 .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 .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银行、邮政等有资质的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 .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 . 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 . 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 . 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 年满 6 0 周岁。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 一)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 6 0 周岁的前一年 3 月 3 1 日前 (6 0 周岁以上的在当年 3 月 3 1 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 ( 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根据户籍情况,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 附件 2 )或《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附件 3 )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 二)村 ( 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 居)民委员会依据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进行审议,并通过村 (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将讨论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 (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在 《 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于 4 月 1 5 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三)乡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 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对村 ( 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入户核实,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无异议的名单发至村 ( 居)民委员会公布,并于 5 月 3 1 日前上报县 ( 市、区)人口计生局。 

  ( 四)县 ( 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 市、区)人口计生局对乡 ( 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各村 ( 居) ,在村 ( 居)务公开栏再次公示七天,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7 月 1 5 日前将无异议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县 ( 市、区)人口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 五)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 

   ( 市、区)人口计生局于每年 7 月 3 1 日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增减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上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对各县 ( 市、区)人口计生局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对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取消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并按照《 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和结果要及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省卫生计生委对县级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准,并进行质量抽查,同时将本省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名册提交省财政厅,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 六)县 ( 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年审 

  每年县 ( 市、区)人口计生局要组织乡镇计生办对受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生存状况、证卡使用情况、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同时按程序确认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对年内因死亡、再婚、户籍迁移等正常退出的对象进行注销;对再生育或已确认并发放奖励扶助金后又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励扶助金。 

  四、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和负担办法 

  ( 一)发放标准。对于奖励扶助对象,按年人均不低于 1 2 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低保家庭按年人均不低于 2 4 0 0 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 二)负担办法。奖励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以上财政负担 8 0 % ( 含中央补助资金) ,设区市和县级财政负担2 0 % 。厦门市所需资金由厦门市自行负担。 

  五、奖励扶助金发放管理 

  奖励扶助金应按照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方式进行管理,委托银行、邮政等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中。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 8 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具体委托发放办法由设区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 一)财政部门根据发放需要,及时足额将奖励扶助资金拨 

  付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监督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 二)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财政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资金需求额度,及时掌握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 三)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操作规程,按照委托服务 

  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或税款。 

  六、检查与监督 

  ( 一)省、设区市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 二)利用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地 ( 市)级、省级每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的情况。 

  ( 三)推行村 ( 居)务公开,对每次发放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予以张榜公布,通过设立群众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等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 四)协调县以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五)建立观察员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 可以由民评代表兼任) ,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将结果直接报送省工作协调小组。 

  七、奖励及责任 

  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 一)要把奖励扶助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 二)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取消省级补助,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三)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工作要求 

  ( 一)各级领导对奖励扶助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本项工作纳入考核、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 二)要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 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 三)继续执行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对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的“ 两免一补”、“ 安居、致富、成才、亲情、保障”系列工程、“ 关爱女孩” 

  行动、计划生育“ 三结合” 、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农村低保、造福工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向计生户倾斜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利益导向机制。 

  ( 四)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奖励扶助工作经费。 

  ( 五)各地根据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下发的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动态管理。 

  ( 六)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计生家庭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 七)县、乡 ( 街道) 、村 ( 社区)三级要分别建立奖励扶助对象管理档案,管理档案要保存本人《 申报表》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现存子女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奖励扶助对象死亡证明及停发奖励扶助金通知等资料。 

  ( 八)建立信息汇报和反馈机制,各县 ( 市、区)应建立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定期向省卫生计生委财务处和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或计财科汇报工作进展动态、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的数据。省卫生计生委和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负责信息反馈、业务指导,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向国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信息交流。 

  九、工作实施步骤 

  奖励扶助工作分以下七个步骤进行。 

  ( 一)奖励扶助政策宣传培训。市、县、乡采取召开会议、进村 ( 居)入户、发放资料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实行奖励扶助政策的意义、内容、发放程序等。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对县、乡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计生局局长、财务、统计、政策法规工作人员、计生协常务副会长、村 ( 居)民委员会主任、计生专干、财政、代理发放机构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组织力量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登记确认工作。严格履行个人申报、村 ( 居)民评议、逐级审核、三榜公布、省市复查、群众举报的登记确认程序。实行调查登记质量追踪和各级人口计生委领导及具体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调查登记和资格确认过程的社会监督,确保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透明、准确、公平、公正。 

  ( 三)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由各县 ( 市、区)人口计生局将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录入计算机,建立个案信息数据库。 

  ( 四)本年度奖励扶助金预算方案编制、上报。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根据各县 ( 市、区)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按照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编制本年度经费需求计划,报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备案。 

  ( 五)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信息反馈和监督。代理发放机构按规定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每一个奖励扶助对象手中,并及时反馈发放信息。审计、监察部门对资金发放程序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回访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六)下年度拟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的审核、上报。制定下年度奖励扶助金需求预算方案。 

  ( 七)对全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省、设区市工作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每年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整改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