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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经费的通知

来源: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04-02-10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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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晋民[2004]12号
榕晋财事[2004]039号
关于下达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
补助标准经费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财社[2003]82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我区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现将经费予以下达,请及时将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他们手中,不得挪用、不得挪用、不得截留。
附:晋安区在乡老复员军人花名册。
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
福州市晋安区财政局
200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