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财政所、残联):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和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09]201号)和《关于上报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和医疗救助情况的通知》(闽民保[2010]14号)精神,经村(居)、乡镇(街)、区三级审核,我区第2批重度残疾人中符合补助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8名、低收入家庭人员14名和60周岁以上困难老人1名,以上三类救助对象共23人,2011年1月至12月生活救助金共计11800元,现将市、区级资金给予下拨,请按核定的对象和金额及时发放,不得拖欠挪用。
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 福州市晋安区财政局福州市晋安区残疾人联合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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