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号)等有关规定和“十三五”脱贫攻坚等目标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调标形式。按照规定,各县(市、区)低保标准应当由所在设区市政府统一确定和公布;经设区市政府研究同意,也可由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发文公布,或由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联文公布。低保标准调整前,各设区市应当与所辖县(市、区)加强沟通协调,统筹考虑各种因素,科学制定调标方案。调标方案一经确定和公布,各县(市、区)应当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二、规范调标时间。各地调整年度低保标准,一般应在上年度末或本年度3月底前确定和公布,从1月1日起执行;年内确需再次调整的,一般应在9月底前确定和公布,从7月1日起执行。要防止相互攀比、突击调整的倾向,原则上一年内低保标准调整不得超过2次。低保标准调整后,各设区市民政局要及时将调标文件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及时更新低保信息管理系统、社会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数据,确保数据一致。
三、规范调标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落实与经济发展社会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城市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原则上不得突破上下区间;农村低保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确定,同时不得低于省定最低标准(2017年为3000元)。鼓励农村低保标准较低的地方适当加大提标幅度,尽快与扶贫标准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和要求,加快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低保标准提高后,要相应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新增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应当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调标形式、时间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2017年1月4日
主办: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晋安区大数据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91-836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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