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根据《关于转发<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榕晋民〔2018〕595号)、《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安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晋政综[2018]171号)的精神,通过个人申请,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经区民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批办单流水号00961),2019年第4批符合困难临时救助条件共4户16人,参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数、困难原因、程度、种类、时长等因素给予救助,救助金计43400元,其中3000元从单位专户结余支出,本次下达40400元,功能分类科目列 “2082001-临时救助支出”,政府经济分类科目列“50901-社会福利和救助”,由区民政局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请乡镇、街道将救助情况及时录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
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
福州市晋安区财政局
2019年6月11日
主办: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晋安区大数据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91-83640512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