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根据关于转发《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晋民〔2018〕595号)、《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安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晋政综[2018]171号)的精神,通过个人申请,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经区民政局审核,2020年第2批符合困难临时救助条件共3户9人,参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数,困难原因、程度、种类、时长等因素给予救助,现下达救助金2.38万元,功能分类科目列 “2082001-临时救助支出”,政府经济分类科目列“50901-社会福利和救助”,由区民政局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请按要求将救助情况及时录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
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
福州市晋安区财政局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