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主营保健食品制造和零售批发。2018年12月14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公司经营网站上对所售“菲尼克斯牌西洋参含片”的宣传含有“抗疲劳、抗衰老、抗休克、提高思维、改善记忆及调节内分泌、增强人体免疫力及改善心血管功能等作用”的广告内容,其中“调节内分泌、增强人体免疫力及改善心血管功能等作用”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该网页广告内容用存证云进行了证据固定。
因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条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予以立案。调查询问中,当事人承认发布上述保健品广告之前,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
经查实,该公司在网站宣传使用“调节内分泌、增强人体免疫力及改善心血管功能等作用”等广告用语的行为,已构成违规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事实;此外,当事人还存在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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