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吴某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时间:2020-10-10 10:48

  2020年2月1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泰顺县一乡镇内某店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实,该店经营者吴某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当日从浙江某医药有限公司配送员手中分别以13元/盒、20元/盒价格购进标注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2093、规格为10ml*10、20 ml*9的双黄连口服液各30盒、以8.6元/盒价格购进清热解毒口服液80盒、以12元/盒价格购进抗病毒口服液20盒、以1.25元/盒价格购进高糖160盒以及中药材黄芩3斤(金额180元)、夏枯草2斤(金额80元)。当日在该店加价销售,其中:规格为10ml*10、20 ml*9”的双黄连口服液、抗病毒口服液三种药品分别以20元/盒、28元/盒和18元/盒价格销售,案发时已售完毕。上述三种药品此次进销差率分别为53.85%、 40%和50%。另查明上述三种药品上批次进价分别为11元/盒、16元/盒和12元/盒,售价分别为13元/盒、18元/盒和15元/盒,进销差率分别为18.18% 、12.5%和25%。此次调整进销差率分别高于上期35.66%、27.5%和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0年2月,县市场监管局对吴某作如下处理:一、对其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821元;二、对其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违法行为责令关闭经营场所,没收连花清瘟胶囊、小儿氨酚烷胺颗粒、对乙酚氨基酚栓等药品62盒,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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