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时间:2022-04-15 09:47

  榕晋政行复〔2021〕14号

  申请人:程某。

  被申请人: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华林路304号。

  法定代表人:赵康生,职务: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榕晋市场监管鼓〔2021〕第xx号),本机关依法已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自行处分复议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本机关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0日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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