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时间:2023-02-10 17:45

  榕晋政行复〔2023〕2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华林路30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华,职务:局长。

  申请人张某不服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作出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月5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自行处分复议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    

来源:晋安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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