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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文号:榕晋卫医罚〔2020〕021号
被处罚人:郑沁宇医疗美容外科诊所(主要负责人:郑沁宇):
地 址:晋安区秀峰路188号闽台广告创意产业园3号楼一层东面102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美容外科手术二级项目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笔录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郑沁宇医师资格与执业证书复印件 7、严如护士资格与执业证书照片 8、术前登记表复印件 9、郑小芳病历复印件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
现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整;2、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农业银行晋安支行 ,地址:福州市福新中路107号,电话:2203220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福州市晋安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福州市晋安区或福州市台江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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