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教育局关于废止我区部分民办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公告
时间:2024-04-02 15: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等文件要求,“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截止2024年4月2日,有13家民办机构存在不申报年检、无实际办学行为、办学许可证期满未延续等情况,经我局核查,该13家民办机构办学许可证已自然废止,不再具备办学资格,自公告之日起,相关民办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在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拟取消办学资质民办机构名单(截止2024年4月2日)

 

 

 

福州市晋安区教育局  

2024年4月2日    

来源:晋安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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