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教育局关于校车使用许可(县级权限)许可公示
时间:2024-11-29 18:33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等法律相关规定,2024年11月29日我区共有三家民办学校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县级权限)》,现将名单向社会公示。欢迎社会各界对依法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县级权限)审批单位进行监督。

序号

受理事项

单位名称

地址

办理时间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办学许可证号

许可内容

1

校车使用许可(县级权限)

福州晋安区井源居小金星幼儿园

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58号井源居内

2024.11.29

高苹

52350111674001886B

教民135011160000880号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县级权限)的材料符合,同意转报!

2

福州晋安区汇诚小金星幼儿园

福州市晋安区远洋路58号融侨东区D区

2024.11.29

刘素珍

52350111782178339F

教民135011160000500号

3

福州晋安区太阳花幼儿园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前屿东路220号上洋小区

2024.11.29

陈榕

523501110750083814

教民235011160000610号

福州市晋安区教育局   

2024年11月29日    

来源:晋安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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