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执法部门 |
现实施主体 |
1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2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3 |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4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5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6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7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8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9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10 |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11 |
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12 |
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13 |
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14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15 |
对擅自改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16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17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18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19 |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20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21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22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23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24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25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26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27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28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29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30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31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32 |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33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34 |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35 |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36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37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未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随意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38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车辆未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39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40 |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41 |
对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42 |
对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43 |
对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44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45 |
对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46 |
对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47 |
对剥、削树皮和挖树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48 |
对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49 |
对掐花摘果、折枝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50 |
对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51 |
对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52 |
对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53 |
对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54 |
对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55 |
对破坏城市园林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56 |
对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日溪乡 |
57 |
市场主体未将营业执照至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监局 |
日溪乡 |
58 |
对食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监局 |
日溪乡 |
59 |
对小餐饮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监局 |
日溪乡 |
60 |
对食品摊贩未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监局 |
日溪乡 |
61 |
对小餐饮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对进货进行查验,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或者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监局 |
日溪乡 |
62 |
对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三十日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监局 |
日溪乡 |
63 |
对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监局 |
日溪乡 |
64 |
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行 为的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点、第三点 |
行政处罚 |
区市监局 |
日溪乡 |
65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监局 |
日溪乡 |
66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监局 |
日溪乡 |
67 |
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监局 |
日溪乡 |
68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监局 |
日溪乡 |
69 |
对个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监局 |
日溪乡 |
70 |
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监局 |
日溪乡 |
71 |
对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有关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监局 |
日溪乡 |
72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监局 |
日溪乡 |
73 |
对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监局 |
日溪乡 |
74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监局 |
日溪乡 |
75 |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监局 |
日溪乡 |
76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监局 |
日溪乡 |
77 |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监局 |
日溪乡 |
78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规划局 |
日溪乡 |
79 |
对非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规划局 |
日溪乡 |
80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或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规划局 |
日溪乡 |
81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规划局 |
日溪乡 |
82 |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规划局 |
日溪乡 |
83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规划局 |
日溪乡 |
84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规划局 |
日溪乡 |
85 |
对违反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规划局 |
日溪乡 |
86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逾期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规划局 |
日溪乡 |
87 |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规划局 |
日溪乡 |
88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规划局 |
日溪乡 |
89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规划局 |
日溪乡 |
90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规划局 |
日溪乡 |
91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规划局 |
日溪乡 |
92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规划局 |
日溪乡 |
93 |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规划局 |
日溪乡 |
94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规划局 |
日溪乡 |
95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规划局 |
日溪乡 |
96 |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规划局 |
日溪乡 |
97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规划局 |
日溪乡 |
98 |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规划局 |
日溪乡 |
99 |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规划局 |
日溪乡 |
100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局 |
日溪乡 |
101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局 |
日溪乡 |
102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局 |
日溪乡 |
103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局 |
日溪乡 |
104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局 |
日溪乡 |
105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局 |
日溪乡 |
106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局 |
日溪乡 |
10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局 |
日溪乡 |
108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 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局 |
日溪乡 |
109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建设局 |
日溪乡 |
110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建设局 |
日溪乡 |
111 |
对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建设局 |
日溪乡 |
112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建设局 |
日溪乡 |
113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建设局 |
日溪乡 |
114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建设局 |
日溪乡 |
115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区建设局 |
日溪乡 |
116 |
对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建设局 |
日溪乡 |
117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建设局 |
日溪乡 |
118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建设局 |
日溪乡 |
119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建设局 |
日溪乡 |
120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建设局 |
日溪乡 |
121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建设局 |
日溪乡 |
122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建设局 |
日溪乡 |
123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建设局 |
日溪乡 |
124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建设局 |
日溪乡 |
125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26 |
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27 |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28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29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30 |
对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仍不移交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31 |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32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33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34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35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36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37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 项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38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 项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39 |
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筹备组 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 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40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41 |
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42 |
对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43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44 |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45 |
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46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47 |
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48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 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49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50 |
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51 |
对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52 |
对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53 |
对出租违法建筑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54 |
对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55 |
对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56 |
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房屋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57 |
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58 |
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59 |
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60 |
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61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62 |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63 |
对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64 |
对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65 |
对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66 |
对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67 |
对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日溪乡 |
168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教育局 |
日溪乡 |
169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教育局 |
日溪乡 |
170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大队 |
日溪乡 |
171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大队 |
日溪乡 |
172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大队 |
日溪乡 |
173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大队 |
日溪乡 |
174 |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大队 |
日溪乡 |
175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大队 |
日溪乡 |
176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大队 |
日溪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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