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时间:2024-10-31 17:18

序号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执法类别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执法依据

           

法律

地方性法规

 

1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1.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行政监督

检查

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制定本辖区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三)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四)负责物业服务区域核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指导和监督前期物业承接查验;(五)负责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和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六)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服务行为和日常监管检查;(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建立物业管理投诉登记制度,公布投诉电话;(九)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项目档案。

 
   

2.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检查

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

工地防尘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晋安区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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