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人才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工作规程》政策解读
时间:2021-02-10 08:10

 一、出台背景

  2010年5月,省公务员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限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买限价房取得产权满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按福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20年3月,我市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明确安居型商品住房用于自住,自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之日起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限价商品住房符合上市条件的,需缴纳增值部分的50%的费用后转为完全产权,增值部分测算方式为申请日的市场评估价与购房人初始购房价之间的差价。

  为做好政策的衔接,规范省人才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工作流程,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省人才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工作规程》。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使用于由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建设、销售的人才限价商品住房,中央、省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省直部门购买我市房源作人才限价商品住房的,如无特别约定,适用我市有关限价商品住房有关规定。

  (二)上市交易条件。省人才限价商品住房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满5年的,可以申请上市交易,具体时间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权属登记时间为准。

  (三)办理程序。申请上市交易的,由房屋产权人向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办事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经审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予以退件处理。符合上市条件的,由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按照“一套一办、逐套评估”原则,委托评估机构对申请上市房屋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房屋产权人垫资。评估报告价值时点与实际上市交易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未交易的,评估费用由房屋产权人自行承担,如还需上市交易的,需重新评估。

  (四)土地收益款缴纳标准。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在获取评估报告后3日内将申请上市房屋评估报告和原购房发票复印件等材料转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该房屋市场价值与该套限价商品房住房购买时总价(以购房发票为准)之间差价的50%,再扣除由房屋产权人垫付的评估费用后,计算应补缴的土地收益价款,并出具缴款凭证交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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