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榕政综[2008]181号)规定:“《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榕政综〔2007〕146号)颁布施行(2007年6月7日)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5年的,方可上市转让;2007年6月7日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10年的,方可上市转让。”同时《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榕政综〔2010〕141号)规定:“2007年6月7日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另行制定。”根据以上规定,诉求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想要上市交易,如其办证时间是在2007年6月7日之前的,产权办证满五年可上市交易;如其办证时间是在2007年6月7日之后的,还需产权办证满十年方可上市交易,届时按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上市交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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