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时间:2024-07-01 18:11

  因白眉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征收项目建设需要,现决定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晋安区项目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选址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三、签约期限: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7日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件:白眉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4年7月1日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因白眉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征收项目建设需要,经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榕晋房征[2024]31号文件批准,决定对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白眉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白眉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征收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选址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电话:83626710)。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州市晋安区房屋征收工程处(联系电话:86323689,办公地址:晋安区长乐中路112号四楼)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7日

  七、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房屋征收决定,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日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白眉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征收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告知书

  榕晋房征[2024]27号

  因白眉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征收项目需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白眉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征收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红线图为准)。晋安区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5月24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和征收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现根据征求意见将修改后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

  附件:白眉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    

  附件:

  白眉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白眉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征收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该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选址红线图为准),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具体以项目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下同)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货币补偿。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

  (三)建筑面积计算

  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则上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采取市场评估方式确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三、签约期限

  签约期: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7日。

  四、过渡期保障机制

  其他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五、其他激励机制

  (一)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二)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征收店面、办公用房、厂房、仓储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确权面积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1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

  六、二次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

  二次装修项目依据榕政办〔2013〕100号文附件3标准执行,如有附件3以外的项目,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

  七、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晋安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晋安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房屋搬迁程序

  1、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九、本征收房屋补偿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执行。

  十、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纪委、监委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来源:晋安区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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