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
时间:2023-07-26 09:05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防预警支撑

  3.4 预警响应衔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防暴雨或防洪响应

  4.3 防内涝响应

  4.4 防台风响应

  4.5 抗旱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措施

  4.8 指挥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4.11 安全管控与社会动员

  4.12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队伍保障

  5.3 供电保障

  5.4 交通运输保障

  5.5 医学救援保障

  5.6 治安保障

  5.7 物资保障

  5.8 资金保障

  5.9 社会动员保障

  5.10 技术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救灾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7 附则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1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2区防指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3干旱指标与旱情等级划分表

  总则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推进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升快速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灾害各项防范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以及《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州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福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安区范围内发生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及相关次生衍生灾害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启动的应急响应主要用于规范晋安区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和抢险救灾行动。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

  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和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防御体系。

  精准精细、协同联动。坚持预警到乡、预案到村、责任到人,坚持精确预测预报、精准指挥调度、精细防御处置、精实转移避险,完善联合会商、联合部署、联合防御、联合抢险等机制,加强上下级联动、部门间协同,拧紧防抗救各环节责任链条、工作链条,切实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

  科学统筹,民生优先。防旱抗旱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要。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设立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指挥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其办事机构为晋安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2.1.1 区防指组织机构

  区防指由区政府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区建设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等单位领导任副总指挥。

  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建设局、区气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福州市晋安生态环境局、区房管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城管局、区园林中心、区文体旅局、区工信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中国电信福州晋安区分公司、中国联通福州晋安区分公司、中国移动福州晋安营销中心、铁塔晋安分公司、福州供电公司晋安供电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供电中心)、区水文局、区国资中心、区机关中心、鼓山镇政府、新店镇政府、岳峰镇政府、宦溪镇政府、茶园街道办事处、王庄街道办事处、象园街道办事处、寿山乡政府、日溪乡政府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2.1.2 区防指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福建省、福州市关于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对晋安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进行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拟订本级规章制度,依法组织制定、实施区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检查,督促防汛抗旱防台风责任落实,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防台风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洪涝、台风、干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重要江河、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统一调度。

  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指挥协调组、监测预报组、抢险救援组、综合保障组、灾评救助组、宣传报道组等6个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在区防指统一指挥下,共同做好暴雨、洪涝、台风、干旱等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各专项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2.1.3 区防汛办职责

  区防汛办在区防指领导下,承担区防指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实时掌握汛情、工情、险情、旱情、灾情和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动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报告,并对外发布全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和汛情、旱情、灾情;协调有关成员单位会商,提出暴雨、洪水、干旱、台风等灾害的防御目标、重点和措施等建议意见,为区防指提供决策依据;贯彻执行区防指的指令,完成交办任务,督促防暴雨、洪水、干旱、台风各项措施的落实;负责发布区防指公告、决定和命令,并监督实施;负责起草和修订区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基层防汛抗旱防台风组织建设,完善防汛工作指挥机构(简称乡级防指)、由乡镇长(办事处主任)担任乡级防指指挥长,明确承担乡级防指具体事务的办公机构(简称乡级防汛办)和工作人员。村(社区)组建防汛工作小组(简称村级防汛小组),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工作机构,在本级或属地政府防指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3.1 预防预警信息3.1.1 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1)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水文等部门应按任务分工,加强对本地降雨、台风、干旱、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性天气或致灾因素的监测预报预警,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区防指和相关部门,并按照职责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

  (2)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水文等部门应当组织对暴雨、台风等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

  (3)建设、城管、交通、水利、房管等相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地下商场、地库、地下空间、下穿通道、隧道、低洼地带、闸坝工程等防洪排涝设施的运行情况,设立警示标识,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区防指。

  (4)区防指应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和组织、有关新闻媒体通报会商情况、灾害预报预警及防御工作部署等信息。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暴雨、洪涝、台风灾害或可能面临持续干旱时,区防指应及早组织会商,研判形势,有关乡镇(街道)及成员单位,提前做好相关防范应对准备。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事发地乡镇(街道)、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加强巡查防护,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送区防指和主管部门。主要江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半小时内报区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所在乡镇(街道)和工程管理单位要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区防指和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其通信联络方式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区防指接报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指。

  (2)水库工程信息。水库(含电站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应服从有调度指挥权的防指统一调度指挥。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区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和重点小(二)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报到区防指。

  当水库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抢护措施并向下游预警,同时向区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区防指接报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指。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

  (2)灾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区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受灾情况,区防指应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天气、汛情形势,动态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政府、上级防指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应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乡镇(街道)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暴雨洪涝台风灾害情况。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信息。

  (2)各乡镇(街道)应掌握辖区雨水情变化、水库蓄水、农业旱情、城乡供水和工业用水等情况。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建设、工信等部门应按任务分工,加强相关领域旱情信息监测收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区防指。气象部门负责监测降雨、气象干旱等情况;水文、水利部门负责监测江河径流、水库蓄水情况,收集农村人饮受旱影响情况;农业部门负责收集在田作物受旱影响情况;建设部门负责收集城区供水受旱影响情况;工信部门负责收集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受旱影响情况。

  (3)各乡镇(街道)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干旱灾害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加密报送频次。

  3.2 预防预警行动3.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动员,增强全区防御暴雨洪涝台风干旱等灾害和自我防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防台风组织指挥体系,逐级落实防汛抗旱防台风责任人,完善山洪和地质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群测群防体系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

  (3)工程准备。及早完成水毁工程修复,持续推进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4)预案准备。区防指和各乡镇(街道)加强预案管理,结合实际开展评估、修订工作,结合地区实际,修订完善本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相关部门修订完善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各类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应急抢险方案等,构建上下衔接、横向协同、高效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

  (5)物资队伍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有防汛抗旱防台风任务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区防指收集掌握辖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全面加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统筹。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培训演练准备。区防指和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防汛抗旱防台风责任人、专业干部和基层一线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区防指、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多层次、分类别演练,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开展转移避险、工程调度、抢险救援等内容的应急演练。

  (8)汛前检查。由区防指牵头组织开展汛前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防汛抗旱责任落实、方案预案修订完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队伍物资准备、宣传培训演练等防汛备汛工作开展情况,查找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2 暴雨灾害预警

  (1)当预测有或遭遇强降雨天气时,区气象局应做好降雨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区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降雨实况、预报等信息。

  (2)区气象局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暴雨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区气象局应跟踪分析降雨发展趋势,滚动预报暴雨时段、落区、过程雨量和雨强等信息,加强短时强降雨临灾预警,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预报有强降雨的地方,区防指根据预测预报,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3.2.3 洪水和山洪灾害预警

  (1)当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水利、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区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趋势等信息。

  (2)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地区应落实山洪防御责任制,区防指和水利部门指导督促辖区乡、村两级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或将相关内容编入乡、村两级防汛应急预案,重点明确区域内山洪灾害影响范围及受威胁人员,制订转移方案,明确预警、转移、安置、管控、返回各环节职责。转移避险工作由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区防指和水利部门指导督促辖区乡、村两级持续完善群测群防体系,水利部门应加强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

  (3)水利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山洪灾害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4)水利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根据降雨密切监测山洪灾害风险情况,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发布山洪灾害风险预警,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并对辖区内山洪灾害实时监测预警。当预报将发生洪水或山洪灾害风险等级高的时候,区防指根据预报,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5)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区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 城乡渍涝灾害预警

  (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有强降雨,可能引发城市内涝时,区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乡镇(街道)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气象、建设、交通、水利、公安、交警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及时向社会和相关行业、领域发布预警信息、风险提示,提醒关注内涝影响,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区级以上城市易涝点位的排查,合理布设监测设施,提升城市内涝监测预警能力。

  (2)农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有强降雨,可能引发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时,当地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农业、林业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及时向相关行业发布风险预警、工作提示,加强技术指导,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3.2.5 地质灾害预警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与防汛相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区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影响范围等信息。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降雨密切监测地质灾害风险情况,及时滚动预报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对地质灾害风险等级高的地方,区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乡镇(街道)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3.2.6台风灾害预警

  (1)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含热带低压,下同)动向,做好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区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路径、速度和影响范围等信息。

  (2)气象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台风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气象部门应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发布台风预警,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区防指根据预报,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3.2.7干旱灾害预警

  (1)区气象局要加强气象干旱的监测;水利部门要加强江河径流、水库蓄水和农村人饮情况的监测;农业部门要加强土壤墒情和在田作物受旱影响情况的监测;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区供水情况的监测;工信部门要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受旱影响情况的监测;上述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及时向区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旱情监测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和相关行业、领域发布预警信息、风险提示,提醒关注干旱影响,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2)区防指和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掌握旱情相关要素信息和辖区城乡居民饮水、工农业生产用水等受旱影响情况,综合研判分析,把握旱情发展态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3 预防预警支撑3.3.1 防汛指挥图

  区防指应组织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及时修订区、乡两级防汛指挥图,重点更新隐患点、避灾点、应急队伍物资数量、分布等数据,编制配套工作手册,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参考。区防指加强对辖区各乡镇(街道)防汛指挥图修订工作的核查。

  3.3.2 危险区域转移对象基础数据

  区防指每年汛前应组织对辖区可能受暴雨洪涝台风等灾害威胁的人群进行排查,对需转移对象进行建档立卡,建立需转移对象清单和转移避险工作台账,指导乡镇(街道)及时录入全省防汛危险区域需转移对象建档立卡系统,为转移避险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3.3.3 洪水防御方案

  区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我区防御洪水方案(含超标准洪水)。中型和小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应急抢险方案由相关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报水利部门审查、审批,批复的运用调度计划和工程调度指令须抄送区防指、区应急管理局。

  3.3.4 抗旱预案

  水利部门应编制行业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4 预警响应衔接

  3.4.1 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按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和程序等,加强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区防指提供预警信息和决策支撑。

  3.4.2 区防指要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联合部署、联合防御机制,预测有灾害性天气过程,要及时会商,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部署相关防御工作。

  3.4.3 区防指应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把区气象局预警纳入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各乡镇(街道)也应做好预警与响应的衔接工作。

  3.4.4 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后,要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区防指报送相关监测预警信息,并持续“叫应”。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Ⅰ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4.1.2 区防汛办根据雨情、汛情、风情、旱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适时提出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防指负责同志批准。其中,I、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由区防汛办根据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区防指总指挥同意,以区防指的名义发布;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由区防汛办根据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区防指副总指挥同意,以区防指的名义发布。必要时,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

  4.1.3 进入汛期,区防指和各乡镇(街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工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工作。

  4.1.4 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2 防暴雨或防洪响应

  4.2.1  防暴雨或防洪Ⅳ级应急响应

  4.2.1.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暴雨或防洪Ⅳ级应急响应:

  (1)区气象台发布暴雨Ⅲ级预警,且暴雨可能对我区造成灾害;

  (2)小(二)型水库出现险情;

  (3)其他需要启动防暴雨或防洪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1.2防暴雨或防洪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部署防御暴雨洪水工作。

  (2)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力量,由领导带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根据会商意见,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汛情,发出防御暴雨洪水的通知,并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

  (3)区应急管理局启动防汛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救援救灾协调准备。

  (4)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防洪工程巡查,指导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加强山洪灾害的监测,做好水库汛期防洪调度工作。

  (5)区建设局做好城区防涝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巡查值守。

  (6)区气象局加强降雨监测,滚动发布暴雨和短历时强降雨实况信息,预报强降雨区未来降雨发展趋势,发布暴雨预报或警报,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7)区水文局加强辖区水文站点监测和预报,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发布洪水消息或警报,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洪水实况和预报。

  (8)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

  (9)区防指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适时按照防御暴雨洪水的相关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部署落实防御暴雨洪水各项工作,传达贯彻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反馈应急响应动态。

  4.2.2  防暴雨或防洪Ⅲ级应急响应

  4.2.2.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暴雨或防洪Ⅲ级应急响应:

  (1)区气象台发布暴雨Ⅱ级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区造成较大影响;

  (2)小(二)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3)城区发生内涝;

  (4)其他需要启动防暴雨或防洪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2防暴雨或防洪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至少有一位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区防指部署防御暴雨洪水工作,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根据会商意见,发出防御暴雨洪水的紧急通知,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2)区防指掌握发洪区有关水库的运行情况,检查督促水库按批准的防洪调度方案运行调度,对水库的运行情况进行监视,必要时组织对有关水库实施防洪调度。

  (3)区防汛办加强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的联系,实时汇总收集雨情、水情、险情、灾情和全区防汛工作动态,提出防御工作建议意见,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受影响的乡镇(街道)落实区防指各项指令、要求。

  (4)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建设局、区气象局等部门派联络员进驻区防指协助开展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预置和抢险行动,组织调拨抢险物资器材,指导受影响地区视情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6)区农业农村局监测重要防洪工程运行状况,组织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巡查排查,指导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

  (7)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8)区建设局继续做好城区防涝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巡查值守。

  (9)区气象局继续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滚动发布降雨预测预报信息,及时向区防指报送短历时强降雨的乡镇(街道)清单等信息。

  (10)区水文局加密对辖区水文站点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防指和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11)根据降雨洪水发展趋势,相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研究部署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及时下达人员转移通知,并将转移情况滚动上报区防指。

  (12)各类抢险队伍按部署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各级各部门组织运送抢险物资器材。区人武部协调辖区驻军、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以及区消防救援大队等专业化救援队伍,根据市、区防指要求,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3)区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防御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灾害预警信息、公众防御指南、政府部门抢险救灾动态及区防指指令等。

  (14)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按照区防指的指挥部署,做好暴雨、洪水防御相应工作。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区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4.2.3  防暴雨或防洪Ⅱ级应急响应

  4.2.3.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暴雨或防洪Ⅱ级应急响应:

  (1)区气象台发布暴雨Ⅰ级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区造成较严重灾害;

  (2)城区发生严重内涝;

  (3)小(一)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4)其他需要启动防暴雨或防洪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3.2防暴雨或防洪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区防指审议发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决议,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签发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命令,并紧急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召集区防指主要成员单位的领导坐镇区防指协同指挥,区人武部协调辖区驻军、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以及区消防救援大队投入抗洪救灾。向区政府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负责向市防指报告。

  (2)区防指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并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指导相关部门重点做好中、小型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病险水库和在建工程等重点区域的防洪安全工作。

  (3)区防汛办进一步核查区防指各项指令、要求的落实情况,收集更新各地灾情、险情、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根据汛情变化及时提出防御工作建议,协助区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工作,适时向社会发布汛情、灾情。

  (4)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建设局、区气象局、区供电中心、区交通局、区房管局、区城管局、区文体旅局等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防指参与联合值守,协助开展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加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救灾物资协调力度,支援受灾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指导督促受影响地区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对水库防洪调度,指导督促有关地区加强防洪工程安全巡查,调配专业技术力量指导水库、堤防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密山洪灾害易发区监测工作。

  (7)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并向重点地区派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8)区建设局继续做好城区防涝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巡查值守。

  (9)区气象局继续加密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区水文局逐时掌握辖区水文站点实况,滚动预报主要控制站洪水过程,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防指等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10)根据降雨洪水发展趋势,相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加强研究部署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及时下达人员转移通知,并将转移情况滚动上报区防指。

  (11)区人武部协调辖区驻军、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以及区消防救援大队等专业化救援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灾,支援受灾地区开展应急抢险、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12)区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防御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灾害预警信息、公众防御指南、政府部门抢险救灾动态及区防指指令等,加密播报频率,正确引导防汛抢险救灾舆论。

  (13)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支援受灾地区的抢险和救灾工作。受灾地区防指,在区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本区域防汛抗洪工作。

  4.2.4  防暴雨或防洪Ⅰ级应急响应

  4.2.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应急响应:

  (1)区气象台发布暴雨Ⅰ级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区造成严重灾害;

  (2)水库发生垮坝; 

  (3)城区发生大范围严重内涝;

  (4)其他需要启动防暴雨或防洪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4.2防暴雨或防洪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有关副总指挥及部分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在区防指协助总指挥工作。区防指审议并发布紧急防汛期的命令,协调部队、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的抗灾抢险救灾行动,建议区委、区政府联合发布抗灾救灾紧急动员令。

  (2)必要时,区政府主要领导发表视频讲话,进行全民紧急总动员。

  (3)必要时,向市防指请求兵力、物资等方面支援。

  (4)区防指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并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5)区防汛办全面核查区防指各项指令、要求的落实情况,收集更新各地灾情、险情、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对重大防御决策部署提出建议意见,协助区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工作。

  (6)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建设局、区气象局、区交通局、区房管局、区城管局、区园林中心、区文体旅局、区供电中心等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防指参与联合值守,协助开展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加大协调力度,调度一切可调动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救灾物资全力支援受灾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8)区农业农村局加强重点水库防洪调度,针对重点防洪地域、保障部位、出险工程提出应急抢险技术意见,继续做好山洪灾害易发区监测工作。

  (9)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面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并向重点地区视情增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10)区建设局继续做好城区防涝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巡查值守。

  (11)区气象局继续认真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区水文局继续做好辖区水文站点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防指等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12)根据降雨洪水发展趋势,相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继续做好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及时下达人员转移通知,并将转移情况滚动上报区防指。

  (13)区人武部协调辖区驻军、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以及区消防救援大队等专业化救援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灾,视情增派队伍、设备,支援受灾地区开展应急抢险、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14)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有关抗洪抢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15)根据区气象局预报及实际降雨量,区防指组织专家研究制定水库、河道洪水调度意见。视情派有关领导和专家进驻小(一)型以上水库,指导督促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16)当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所在区域的各类学校无需等待教育行政部门的通知,立即自动停课。教育部门应及时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停课、复课等有关应急工作。学校应及时将停课的有关安排及时通知广大师生和家长,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在校学生的安全,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安排学生离校返家。

  4.3 防内涝响应

  4.3.1  防内涝Ⅳ级应急响应

  4.3.1.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内涝Ⅳ级应急响应:

  (1)区气象台发布的暴雨Ⅳ级预警落区包含我区平原镇街;

  (2)台风将在48小时内影响我区;

  (3)其他需要启动防内涝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1.2防内涝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气象局、区水文局及时预测预报降雨和解放溪水位信息,及时报告区防汛办和区建设局。

  (2)区防汛办加强值班、领导带班,适时掌握雨情、水情和湖库闸站运行情况。

  (3)相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适时按照相关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安排值班,落实人员、物资和设备。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加强巡查、排查和设备检修。城区易积水点、主要易涝点和区级管理的易涝点做好除涝抢险的准备工作。

  4.3.2  防内涝Ⅲ级应急响应

  4.3.2.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内涝Ⅲ级应急响应:

  (1)区气象台发布的暴雨Ⅲ级预警落区包含我区平原镇街;

  (2)台风将在24小时内严重影响我区;

  (3)其他需要启动防内涝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2.2防内涝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气象局加强预测预报,并通过短信等渠道发布强降雨预警信息。

  (2)区防指至少有一位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实时掌握雨情、水情和城区防内涝调度情况。

  (3)区建设局牵头做好城区排水防涝抢险工作,合理安排调度,妥善处置险情,并及时将城区积水及处置信息上报区防指。建设、城管等部门加强值班,安排人员、应急物资设备到重点易涝点值守,上路巡查做好道路雨水集水口、内河阻水设施的清查、清障。及时收集雨情、积水情况及处置情况信息,并向区防指报告。

  (4)区建设局对所属地下人行通道水泵等全面检查设备、电源状况,做好随时开机开闸准备,值守人员上岗到位,加强值班值守。

  (5)其他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值班,在区防指的统一领导下,部署和开展本系统本辖区防内涝各项准备工作。重点内涝防治抢险部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加强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置。防涝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4.3.3  防内涝Ⅱ级应急响应

  4.3.3.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内涝Ⅱ级应急响应。

  (1)区气象台发布的暴雨Ⅱ级预警落区包含我区平原镇街;

  (2)台风将在24小时内正面登陆或受严重影响,预测我区过程雨量可达200毫米;

  (3)其他需要启动防内涝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3.2防内涝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气象局加密预测预报,做好短时降雨滚动预报并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区防指。通过短信等发布强降雨信息。

  (2)区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并组织召开紧急会议,研判会商灾情,安排部署救灾工作。区防指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暴雨内涝的发展趋势,部署重点防内涝工作和应对措施,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各相关单位领导分赴一线现场指导排险工作。

  (3)区防汛办反馈区防指各项决定和命令的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内涝灾情和由内涝引发的其它突发事件,并将工作情况报区委、区政府。

  (4)建设局调度所属地下人行通道水泵投入排水排涝运行。

  (5)区内河管理部门加强内河行洪时的河面巡查,及时清除内河阻水漂浮物,确保内河行洪畅通。

  (6)交警部门对城区易出现内涝的路段和过街地道适时实施交通管制。

  (7)电力、通讯部门对设置在低洼地带的配变电设备、通信交换设备做好内涝受淹防范。

  (8)建设、城管等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城区内涝抢险工作,重要易涝点责任人上岗到位,排涝物资、设备和抢险人员要提前预置到位。应急抽水设备做好准备到位待命。打开积水路段的雨水篦子和雨水井盖排水或强排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人员值守。抢险队伍根据区防指的命令投入抢险救灾。

  (9)根据降雨洪水发展趋势,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街道)研究部署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及时转移受威胁人员,并将转移情况滚动上报区防指。做好小区(大厦)地下室、地库和地下通道、地下空间、地下商场防淹、封堵准备工作,遇有险情及时封堵。

  (10)区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滚动播报暴雨警报,实时播报内涝灾情、道路通行情况、车辆绕行等信息,深入一线播报各级各部门防灾抗灾工作情况。移动、电信、联通公司要做好向区内手机用户发送有关防内涝信息等公益短信。

  (11)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情况,做好安置和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区卫健局组织我区各医疗机构及时救治伤病人员。

  (12)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防内涝工作。

  4.3.4  防内涝Ⅰ级应急响应

  4.3.4.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内涝Ⅰ级应急响应。

  (1)区气象台发布的暴雨Ⅰ级预警落区包含我区平原镇街;

  (2)台风12小时内在泉州至罗源之间登陆;

  (3)预测过程雨量可达250毫米及以上;

  (4)其他需要启动防内涝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4.2防内涝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气象局继续加密预测预报,发布强降雨预警信息。

  (2)区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有关副总指挥及部分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在区防指协助总指挥工作。区防指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防暴雨内涝紧急会议,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

  (3)区防汛办反馈区防指各项决定和命令的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内涝灾情和由内涝引发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并将工作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4)区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各有关乡镇、各水库管理单位对各自管理的水库进行巡查,各水库水位要按经批准的调度运用方案调度运行。

  (5)区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受淹路段范围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并做好交通疏导和受淹地区的治安维护工作。

  (6)区电力部门要确保水闸、排涝站、雨污水泵站、下穿通道泵站等供电正常。区建设局牵头做好城区道路、低洼地带内涝淹水抢险工作。

  (7)其他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有关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防内涝工作,及时封堵小区(大厦)地下室、地库和地下通道,清空地下空间、地下商场,转移受威胁人员。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做好火车站等重要区域旅客疏解、安抚、安置工作。

  (8)区人武部协调辖区驻军、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以及区消防救援大队投入内涝抢险救灾和协助做好群众转移工作,派出领导到区防指协助总指挥工作。必要时协同区防指和区政府向市防指、市政府申请兵力和装备支持。

  (9)区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滚动播报暴雨警报、实时播报内涝灾情、道路通行情况、车辆绕行等信息,深入一线播报各级各部门防灾抗灾工作情况。移动、电信、联通公司要做好向区内手机用户发送有关防内涝信息等公益短信。

  (10)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情况,做好安置和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区卫健局组织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及时救治伤病人员。

  (11)必要时,区防指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区政府主要领导发表视频讲话,动员全区人民投入到防涝抢险救灾工作中。

  (12)必要时,除抢险救灾应急单位外,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可紧急征用、调用防灾抗灾急需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13)全区各类抢险队伍按照区防指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各级、各部门的抢险物资器材准备就绪,做到随调随到。

  (14)当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所在区域的各类学校无需等待教育行政部门的通知,立即自动停课。教育部门应及时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停课、复课等有关应急工作。学校应及时将停课的有关安排及时通知广大师生和家长,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在校学生的安全,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安排学生离校返家。

  4.4 防台风响应

  4.4.1  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

  4.4.1.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

  (1)区气象台发布台风Ⅳ级预警,预计在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福州市或影响晋安区;

  (2)近海出现热带低压,预计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福州市或影响晋安区;

  (3)其他需要启动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1.2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召集应急、水利、气象等部门会商,分析台风发展趋势,研究防御对策,作出相应工作部署。

  (2)区防汛办加强值班,由领导带班,发出台风情况通报。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及时传达区防指会商意见、工作部署,督促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及受影响乡镇(街道)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3)区应急管理局启动防台风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救援救灾协调准备。

  (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区建设局、区交通局等有关单位负责督促在建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5)区气象局做好台风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6)其他防指成员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和预案,做好台风防御相应工作。

  4.4.2  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

  4.4.2.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

  (1)区气象台发布台风Ⅲ级预警,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福州市或影响晋安区;

  (2)其他需要启动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2.2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至少有一位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区防指主持召开防汛、水利、应急、气象、建设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认真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总指挥。

  (2)根据会商意见,区防指或区防汛办发出防御台风通知。

  (3)区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风情、灾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加强与气象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的联系,实时汇总收集台风发展动态和全区防台风工作情况,提出防御工作建议意见;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受影响的乡镇(街道)落实区防指各项指令、要求;视情况组织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发送有关台风信息的手机短信,做好重大防台风信息的上传下达。

  (4)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气象局、区建设局等相关成员单位派联络员进驻指挥部协助开展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预置和抢险行动,组织调拨抢险物资器材,指导受影响地区视情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6)区农业农村局督促相关乡镇(街道)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的巡查与监测。

  (7)区气象台加强台风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区防指等部门报告。并通过短信、微信、微博等渠道,滚动发送台风预测预报信息。

  (8)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加强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密切注视台风动态和降雨等预报,保持信息畅通,及时传达贯彻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和区防指的部署。组织人力、物力,适时按照部门防台风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做好防台风防范工作。

  (10)建设、交通等部门要监督指导重要工程和重点部位的责任单位落实监测、巡查等各项防御措施,防范台风暴雨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等次生灾害。

  (11)预报台风严重影响区域的乡镇(街道)应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财产转移准备工作。

  (12)区人武部协调辖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和区消防救援大队等专业化救援队伍,根据区防指要求,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3)区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防御台风的有关信息,包括灾害预警信息、公众防御指南、政府部门抢险救灾动态及区防指指令等。

  (14)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按照区防指的指挥部署,做好台风防御相应工作。

  4.4.3  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

  4.4.3.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

  (1)区气象台发布台风Ⅱ级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登陆福州市或影响晋安区;

  (2)其他需要启动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3.2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进驻区防指,部署全区防台风工作。主持召开防汛、应急、水利、气象、建设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根据会商意见,区防指发出防御台风的紧急通知,提出防御台风工作要求。派出工作组深入防台风一线指导防御;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联动配合,共同做好防台风各项工作。

  (2)区防指召开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3)区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风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密切监视水库的运行情况,必要时,对有关水库实施防洪调度。进一步核查区防指各项指令、要求的落实情况,收集更新各级各部门防台风工作情况等信息,根据台风动态及时提出防御工作建议,协助区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工作,适时向社会发布风情、灾情。

  (4)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气象局、区城管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供电中心、区房管局、区园林中心、区文体旅局等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防指参与联合值守,协助开展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全区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视情向重点地区调拨防灾救灾物资、器材,指导督促受影响区域全面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各类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堤防的巡查与监测。建设、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监督指导重要工程和重点部位的责任单位落实监测、巡查等各项防御措施,防范台风暴雨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等次生灾害。

  (7)区建设局要根据城区防内涝应急响应预案要求,启动防内涝应急响应。

  (8)区气象台每隔3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区防指等部门报告。并通过短信、微信、微博等渠道,滚动发送台风预测预报信息。

  (9)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立即按照防台风各项预案,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传达贯彻省、市、区防台风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组织工作组深入基层、各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基层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并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区防指。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部署落实情况上报区防指。

  (10)区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防御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及时滚动播报台风警报、公众防御指南、区防指做出的部署和政府部门抢险救灾动态等,加密播报频率,正确引导防汛抢险救灾舆论。重要新闻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及时更新防台风工作动态。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视情况向全区移动电话用户发送有关台风信息的公益短信。

  (11)区人武部协调辖区驻军、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以及区消防救援大队等专业化救援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灾,支援受灾地区开展应急抢险、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12)各乡镇(街道)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重点组织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工作。各级各部门根据风情、雨情等具体情况,提前做好山边水边、危房校舍、低洼地带、在建工程、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危险区域的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做到“不漏一人、应转尽转、杜绝擅自回流”。配合省、市防指部署,适时关闭高速公路、铁路和渡口渡船。及时关闭台风影响区域特别是沿河的旅游景区,做好游客疏导工作。

  (13)必要时,区委办、区政府办根据台风发展趋势,联合发出防台风紧急通知,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区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

  (14)必要时,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分头深入防御台风的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相关地区、相关部门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

  (15)当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时,所在区域的各类学校无需等待教育行政部门的通知,立即自动停课。教育部门应及时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停课、复课等有关应急工作。学校应及时将停课的有关安排及时通知广大师生和家长,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在校学生的安全,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安排学生离校返家。

  4.4.4  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

  4.4.4.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

  (1)区气象台发布台风Ⅰ级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台风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登陆福州市或影响晋安区;

  (2)其他需要启动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4.2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区紧急会议,全面动员部署防抗台风工作;报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由区委、区政府领导带队,区防指成员参加的工作组,赶赴防台风一线督导防御工作。

  (2)区防指总指挥坐镇区防指,部署全区防台风工作。主持召开防汛、水利、应急、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部门主要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区防指召集成员单位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发出防御台风紧急通知。根据台风暴雨发展趋势,区防指做好台风登陆影响地区的中小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必要时,区防指发布紧急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防灾抗灾工作。

  (3)区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风情、灾情,全面核查区防指各项指令、要求的落实情况,收集更新各级各部门防台风工作情况和各地灾情、险情、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对重大防御决策部署提出建议意见,协助区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工作。继续协调通信部门发送有关台风信息的手机短信。做好重要防台风信息的上传下达。

  (4)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城管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房管局、区供电中心、区园林中心、区文体旅局等部门派员进驻区防指开展工作。根据应急需要,区防指通知其他部门和单位派员进驻区防指,协助区防指工作。

  (5)区气象台每隔1小时作出台风和降雨区域、降雨量预测预报,区水文局及时作出监测河流的洪水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防指等部门报告。并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滚动发送台风预测预报信息。

  (6)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就近迅速投入抢险救灾;组织调拨各类抢险物资器材支援受灾地区防抗台风灾害。

  (7)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重点防洪地域、保障部位、出险工程的应急抗洪抢险技术意见。

  (8)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协同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应急专家队伍,为防御突发地质灾害提供应急技术支撑。

  (9)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作出以下应急措施:

  ①全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旅游景点、渡口等适时关闭;

  ②全区各级各类学校适时停课(含幼儿园);

  ③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工地停止施工;

  ④报请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适时取消室外大型活动。

  (10)必要时,区防指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全区人民投入到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中。

  (11)必要时,除防台风应急单位外,实行“三停一休”,即停工(业)、停产、停课、休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可紧急征用、调用防抗台风急需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12)区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防御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及时滚动播报台风紧急警报、公众防御指南、区防指作出的部署和政府部门抢险救灾动态等,加密播报频率,正确引导防汛抢险救灾舆论。新媒体平台及时更新防台风工作动态。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向全区移动电话用户发送防台风信息公益短信。

  (13)区人武部协调辖区驻军、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以及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按照区防指的要求,全力投入抢险救灾,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视情增派队伍、设备,并派员参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助防台风抢险救灾指挥和联络。

  (14)区防指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负有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单位)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有关工作部署,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全力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抗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15)有关部门传达贯彻省、市、区防台风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区防指。各级防汛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区政府办对各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台风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6)当区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时,所在区域的各类学校无需等待教育行政部门的通知,立即自动停课。教育部门应及时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停课、复课等有关应急工作。学校应及时将停课的有关安排及时通知广大师生和家长,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在校学生的安全,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安排学生离校返家。

  4.5 抗旱响应

  4.5.1  抗旱Ⅳ级应急响应

  4.5.1.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抗旱Ⅳ级应急响应:

  (1)干旱综合指标达到轻度干旱,且旱情可能对我区工农业生产和人畜饮水造成一定影响;

  (2)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1.2抗旱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汛办组织会商,分析预判旱情发展态势,并作出相应安排。

  (2)区气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建设局、区工信局、福州市晋安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加强旱情、灾情等监测预报,制订部门应急抗旱工作方案,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3)区农业农村局加强抗旱水源统一调度,组织制定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4)福州市晋安生态环境局配合发改、水利部门指导受旱影响地区调整或暂停水库电站最小下泄流量考核,最大限度留足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库容。

  (5)区委宣传部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6)受旱地区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每周报告旱情、灾情。

  4.5.2  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4.5.2.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1)区气象台监测气象干旱指标达到中度干旱标准,旱情可能对我区工农业生产和人畜饮水造成较大影响;

  (2)其他需要启动抗旱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2.2抗旱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组织会商,分析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并部署抗旱工作。

  (2)区气象局发布气象干旱预警信息;每周向区防指提供受旱地区天气监测预测等情况,并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和发展趋势;组织受旱地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区农业农村局每周向区防指报告水库蓄水、主要江河径流情况,实施开源节流和应急供水,采取有效措施开辟应急水源。

  (4)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收集、统计作物受旱情况,分析旱情对作物的不利影响,提出旱区农业抗旱措施,开展农业节水灌溉,做好农业抗旱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渔业)收集、统计渔业旱情,并向区防指报告,部署旱区做好渔业抗旱工作。

  (5)区建设局协调配合市城建部门部署指导城市供水部门加强水厂调度和管网维护,按用水序位,优先保证生活供水,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向区防指报告受旱时段全区供水和缺水情况及其造成的不利影响。

  (6)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地下水应急水源地的水文地质勘测,必要时配合实施抗旱地下水供水井建设。

  (7)区财政局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协调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8)福州市晋安生态环境局配合发改、水利部门指导受旱影响地区调整或暂停水库电站最小下泄流量考核,最大限度留足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库容。同时根据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加强江河、水库供水水源水质监测。

  (9)区工信局收集、统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生产用水需求。

  (10)区委宣传部及时更新、滚动报道旱情及抗旱工作,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11)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要在区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部署和开展抗旱工作。

  (12)受旱地区乡镇(街道)报告旱情灾情,实行每周两报。

  4.5.3  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4.5.3.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1)区气象台监测气象干旱指标达到严重干旱标准,旱情可能对我区工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人畜饮水出现严重困难;

  (2)其他需要启动抗旱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3.2抗旱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主持抗旱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形势,召开抗旱部署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检查督导。

  (2)区气象局发布气象预警信息,每日向区防指报告全区各地降雨、气温等情况,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抓住有利天气时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区农业农村局每日向区防指报告主要江河径流、水库蓄水、降雨和蒸发变化情况,并分析评估对供水工作的影响。指导受旱地区统筹协调供水、发电、灌溉用水,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必要时启动应急备用水源。

  (4)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及时向区防指报送农业旱灾信息,指导各地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选用抗旱品种,帮助调集、协调调剂旱作物种子、种苗,全面实施农业节水保水工作。

  (5)区建设局协调配合市城建部门适时报告平原受旱地区缺水情况,按城市应急供水预案组织指导受旱区域做好应急保障工作;限制城市供水范围内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和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6)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受旱地区开展打井,抽取地下水抗旱。

  (7)福州市晋安生态环境局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加强地表水环境水质监测和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根据水质监测情况,提请政府对有关企业作出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决定,严防供水和灌溉水源水质下降。

  (8)区工信局负责收集、上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生产用水需求;督促指导重点用水企业做好工业节水和循环利用;协调、指导区供电中心优化电力调度,挖掘发电潜力,编制用电序位,并做好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保障抗旱用电。

  (9)区卫健局负责开展受旱地区的群众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防工作。

  (10)区委宣传部及时更新、滚动报道旱情及抗旱工作,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加密宣传报道频次、营造良好氛围。

  (11)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建设局、福州市晋安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区气象局等有关成员单位视情派员进驻指挥部开展工作。

  (12)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支援受灾地区的抗旱工作。

  (13)受旱地区的乡镇(街道)报告旱情和灾情,实行每周两报,并在区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本区域抗旱工作。

  4.5.4  抗旱Ⅰ级应急响应

  4.5.4.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抗旱Ⅰ级应急响应:

  (1)区气象台监测气象干旱指标达到特大干旱,旱情可能对我区农业、工业、渔业、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人畜饮水出现危机;

  (2)其他需要启动抗旱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4.2抗旱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政府召开抗旱救灾工作会议,紧急部署抗旱工作;区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成立应急调水领导小组,加强跨地区、跨流域水源调度,强化相关应急调度措施。派出工作组、督查组等深入一线检查指导,慰问灾区干部群众。

  (2)区防指总指挥主持抗旱形势会商,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扩大)和受旱乡镇(街道)领导会议,协调各部门和全区抗旱服务组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区人武部协调辖区驻军、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以及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严重饮水困难地区开展人工应急送水,向市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情况,协调申请抗旱经费。

  (3)区气象局每日发布气象干旱预警信息,加密报告全区的降雨、气温等情况,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落实指挥部部署,抓住有利天气时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区农业农村局每日向区防指报告主要江河径流、水库蓄水、降雨和蒸发变化情况,并分析评估对供水工作的影响。负责统筹调度受旱地区水源,启动应急备用水源,指导受旱地区优化供水、发电和灌溉用水,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求。组织抗旱服务队开展流动抗旱灌溉和应急送水工作。

  (5)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每日向区防指报送农业旱情灾情信息,全面动员受旱地区干部群众全力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工作。

  (6)区建设局每日报告受旱地区缺水情况,协调配合市城建部门按城市应急供水预案,限制直至暂停城市供水范围内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工业用水和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7)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受旱地区开展打井,抽取地下水抗旱。

  (8)福州市晋安生态环境局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加强地表水环境水质监测和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根据水质监测情况,提请政府对有关企业作出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决定,严防供水和灌溉水源水质下降。

  (9)区工信局负责收集、上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生产用水需求;督促指导重点用水企业做好工业节水和循环利用;协调、指导区供电中心优化电力调度,挖掘发电潜力,编制用电序位,并做好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保障抗旱用电。

  (10)区卫健局应加强受旱地区的群众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控,落实预防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11)区委宣传部进一步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12)根据应急需要,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建设局、福州市晋安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区气象局等有关成员单位派员进驻指挥部,协助区防指开展抗旱工作。

  (13)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采取紧急措施,切实帮助旱区减轻灾害,确保灾区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14)受旱地区的乡镇(街道)每日报告旱情灾情及其抗旱工作情况,发动群众组织参与抗旱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投入抗旱救灾。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措施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区防指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江河水情监测和堤防巡查防护。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乡镇(街道)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水库拦洪错峰,启动泵站抢排。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区防指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当预报发生流域性大洪水或中型、防洪重点小型水库因超标洪水突发险情时,由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防洪调度方案或工程抢险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报区防指,经区防指总指挥批准后执行。重大决定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4.6.2 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区防指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建设、交通、水利、公安、交警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轨道交通、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事发地镇街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区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建设、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当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设备和物资,做好农业、林业防灾减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渍涝灾害影响。

  4.6.3 山洪和地质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地质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灾害发生后的抢险救灾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转移避险具体工作由基层政府组织实施。区防指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各乡镇(街道)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

  (4)当发生山洪、地质灾害时,区防指应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上级政府、防指请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区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台风

  (1)台风灾害防范应对具体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

  (2)气象发布台风Ⅳ级、Ⅲ级预警阶段。

  区气象局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告区政府及区防指。

  区防指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台风发展态势、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区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警信息和防指的防御部署情况。

  (3)气象发布台风Ⅱ级、Ⅰ级预警阶段。

  区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应立即上岗到位、坐镇指挥,调度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区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区气象局应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以及台风暴雨量级和雨区的预报。区农业农村局应根据区气象局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加强对工程的巡查防护。

  台风将影响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食盐、渔业产品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做好防护工作;建设工地做好大型临时设施固结和工程结构防护等工作;电力、通信部门应做好抢修准备,保障供电和通信畅通;区园林中心应按职责做好辖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区卫健局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消防救援大队、民兵力量等救援力量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旦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区卫健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卫生应急队伍集结待命。公安机关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各乡镇(街道)应及时向区防指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

  因暴雨、洪水或受地震影响引发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含电站水库)垮坝,按以下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前期征兆时,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应第一时间评估影响,上报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区防指,调集专业技术力量、设备开展先期处置,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突发险情,事发地乡镇(街道)应立即报告区防指。

  (2)水闸垮塌、水库垮坝等险情的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要第一时间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障安全前提下视情抢筑二道防线,控制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需要力量、技术增援应及时报告区防指。

  (3)事发地乡镇(街道)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堵口、抢护工作。明确现场处置指挥人员,调度有关水利工程,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区防指接报后立即派出相关部门专家力量赶赴现场指导,并按事发地乡镇(街道)请求,调度相关抢险力量、物资设备增援开展应急处置。

  4.6.6 干旱灾害

  区防指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必要时,区防指成立应急调水领导小组,加强跨地区、跨流域水源调度,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区气象局密切监测气象干旱发展情况,滚动向区防指报送降雨、气温等最新情况,分析未来天气形势,抓住有利天气时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区农业农村局每日向区防指报送江河径流、水库蓄水和农村饮水受影响等最新情况,参与分析评估旱情对供水工作的影响,指导水工程调度,及时启动应急备用水源。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每日向区防指报送农业旱情信息,加强协调、指导,全面做好农业抗旱救灾工作。

  受旱地区乡镇(街道)每日向区防指报告旱情及其抗灾工作情况,发动组织各方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投入抗旱救灾。

  信息报送、处理与发布

  4.7.1 防汛抗旱防台风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并加强数据核对。

  4.7.2 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在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的紧急情况下,可在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报送的同时越一级报告。

  4.7.3 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4.7.4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干旱台风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指通报有关情况。

  4.7.5 区防汛办接到重大汛情、旱情、险情和较大以上灾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办,并做好续报。

  4.8 指挥调度

  4.8.1 进入汛期,区防指及各乡镇(街道)、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汛情、旱情、工程情况、险情、灾情及台风动向,加强联合会商,综合研判态势,及时启动相应类别、等级应急响应,调度部署防范应对工作。

  4.8.2 当发生灾害或出现险情,事发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应迅速上岗到位,组织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险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4.8.3 遇重大汛情、险情、灾情,区防指负责同志在区防汛指挥中心坐镇指挥,主持召开防汛抗旱防台风视频会议或会商调度会议,分析研判灾情、险情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全过程调度部署防范应对和抢险救灾工作。

  4.8.4 区防指强化点对点调度,督促有关乡镇(街道)落实预案措施;根据灾情、险情严重程度,派出由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应急处置和抢险工作指导。必要时,报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导组赴各地督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提请区政府联系解放军、武警部队,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兵力预置到重点防御区域,或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调度专业抢险力量参与险情抢护、应急救援。

  4.8.5 区防指加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加强信息共享,消除数据壁垒,建立多源数据融合,集监测、预警、会商、调度等功能于一体的指挥平台,探索建设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数据库,推进预案数字化进程,梳理应急响应工作流程,构建应急处置工作场景,为防汛抗旱防台风科学、高效、扁平指挥调度提供数字化、智能化保障支撑。

  4.9 抢险救灾

  4.9.1 当发生险情、灾情,事发地乡镇(街道)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并及时上报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根据需要提请上级防指提供帮助。

  4.9.2 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4.9.3 电力、水利、公路、铁路、通信、石油、化工等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险情时,有关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区防指。

  4.9.4 因暴雨、洪涝、台风、干旱灾害而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各级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衍生灾害蔓延。

  4.10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4.10.1 各乡镇(街道)和承担抢险救援任务的部门应高度重视防汛抢险救援全过程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调用。

  4.10.2 发现或发生险情时,事发地乡镇(街道)应第一时间组织安全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加强抢险救援救灾现场的指挥调度,确保抢险救援力量安全有序进入或撤出现场。参与抢险人员进入现场前,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

  4.10.3 发生灾害后,区卫健局加强灾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卫生防疫措施,对灾区伤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安全管控与社会动员

  4.11.1 当发生重大灾害,区防指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应根据灾害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强化社会面安全管理,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区防指报区政府批准,可发布紧急动员令,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抗旱防台风和抢险抗灾救灾。

  4.12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4.12.1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区防指视情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当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区防指视情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12.2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防指应指导受灾地区的乡镇(街道)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保障措施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三大通信运营商和铁塔公司要保障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重要部门的通信网络畅通,利用公众通信网发布应急预警短信。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等各种手段,以及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预警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广播、有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等信息。

  5.2 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义务。驻辖区部队和民兵应急力量、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国家综合性救援队伍是防汛抢险工作的重要力量,负责承担区防指下达的急难险重抢险救援任务。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汛前认真落实专业抢险力量和群防队伍储备,组建防汛防台风应急抢险与灾后重建服务队伍库,确保各类应急抢险队伍调得到、派得出、用得上。

  5.3 供电保障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人员、转移疏散群众、防汛抗旱防台风救灾物资器材运输。必要时,经区防指批准核发抢险救灾车辆通行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临时调配的抢险救灾车辆,由成员单位上报区防指核准,并通知公安交警放行。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转移疏散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应急通信车辆、通信抢修车辆的通行。

  5.5 医学救援保障

  区卫健局加强医疗服务网络和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等各项准备,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与救治能力。负责组织灾区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7 物资保障

  发改、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援救灾等物资及设备的储备工作。其他有防汛抗旱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设备。各级防指可委托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

  5.8 资金保障

  各乡镇(街道)要将防汛防台风、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等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防汛和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用于遭受台风、洪涝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以及用于抢险救灾物资的购置、维修、维护,负责建设、启动应急采购和监管机制,保障及时购置抢险救灾物资。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抢险救灾的费用列入应急防汛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快速拨付、及时结算。

  5.9 社会动员保障

  5.9.1 防汛抗旱防台风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防抗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灾害的责任。

  5.9.2 应急响应期间,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5.9.3 区防指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期间,应按照分工,充分调动本系统、本行业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9.4 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在防汛抗旱防台风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救灾。

  5.10 技术保障

  各级防指在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中要应用先进的工程抢险技术和现代化的信息技术,逐步建立完善防汛抗旱防台风指挥系统和专家库系统,加强相关基础性研究,提高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能力和水平。

  区农业农村局承担防御洪水、防洪工程抢险等技术支撑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区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6 后期处置

  按照属地原则,受灾地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强化协作、条块联动,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重点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灾后处置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灾情时,受灾地区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医疗服务。

  6.1.3 区卫健局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6.1.4 受灾地区政府应组织开展环境整治工作,及时清淤清障,清除污染物。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抗旱防台风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职责分工,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6.5.1 各乡镇(街道)每年应针对本辖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提炼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报区防指。

  6.5.2 区防指组织对重大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总结,必要时派出工作组下沉一线开展调查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形成防御工作总结报告。

  6.5.3 每次重大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防御工作结束后,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依职责及时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防指。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大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7 附则7.1 宣传、培训与演练7.1.1 宣传

  区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应结合部门职责,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减灾、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推动防灾减灾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汛抗旱防台风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防指要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水旱台风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要加强防汛抗旱宣传力度,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7.1.2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区防指负责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相关防汛抗旱责任人的培训。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相关人员的培训。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1.3 演练

  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每年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专项演练或综合演练等形式,适时组织开展演练,以检验、改善、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各级防指应注重结合实际、贴近实战、突出实效,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或结合复盘曾发生的重大灾害,组织开展以应急指挥调度、人员转移避险、突发险情处置为重点的演练。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区防指负责组织。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指组织编制,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并报市防指备案。区防指每年汛前,结合上一年度工作复盘总结,对本预案进行评估,视情按有关规定组织修订完善,按程序报批。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按部门职责编制本单位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相关应急预案、方案。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预案,并报区防指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办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2、区防指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3、干旱指标与旱情等级划分表

  附件1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人武部:根据区防指的要求,协调辖区驻军、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协助区防指联络和协调有关部队抢险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行动。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协调部队并组织民兵力量担负抗旱救灾及其他重大任务。

  区政府办:负责监督防汛防台风责任制的落实,对防汛防台风责任制和抢险救灾调度指令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效能问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统筹防汛抗灾物资储备、调运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指导协调消防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矿山、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储存等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检查。组织核查灾情,指导协调洪涝灾害、旱灾和防御台风调查评估工作。负责抗旱救灾物资的调拨,灾情统计、核实、灾民生活救助等工作;组织、指导消防部门应急送水,解决旱区群众饮水困难。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区水利防洪工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行业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负责水工程水情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山洪灾害防御相关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暴雨、洪水、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利工程抗旱运行与水源调度;组织、指导抗旱工程和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与管理;制定抗旱调水方案,落实抗旱调水指令。指导“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农牧业和下属农场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若遇农作物收获季节,应组织台风可能影响地区进行抢收。负责收集、上报暴雨、洪水、干旱、台风灾害对农牧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负责提出“三农”受灾救助政策、措施建议。帮助灾区组织农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做好灾区动物疫病和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全区渔业防台风工作,在台风期间,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渔业防台风知识宣传,指导渔业防汛防台风安全,并提出渔业受灾救助政策、措施和建议,帮助灾区组织渔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负责及时收集上报渔业暴雨、洪水、干旱、台风对渔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

  福州市晋安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干旱期间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排查,防止饮用水源地受环境污染;配合发改,水利部门指导有关乡镇干旱期间调整水库电站生态流量调控与考核方式。

  区建设局:组织、指导建设行业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负责组建本系统的专业抢险队伍。抗灾期间,及时组织做好建筑工地抗灾、协调配合市联排联调中心做好城市排水、排除渍涝工作,负责区管道路排水防涝工作,灾后及时组织做好清除城市道路积水、市政路灯、市政道路的修复工作。配合市建设局恢复城市供水、供气;配合市建设局指导监管城区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及时报告城市供缺水状况;组织指导严重缺水情况下城市供水等抗旱应急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水系运维单位做好内河水面垃圾的清理上岸,督促业主单位留出行洪通道直至拆除涉河阻洪围堰。组织城区防内涝应急抢险队伍和应急设备,加强易涝点巡查和值守。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预警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订正。对强降水、台风等灾害性天气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报,并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区防指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滚动播报;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调查,指导监督各乡镇落实地灾巡查、监测和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等防治措施,配合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应急专家队伍,为防御突发地质灾害提供应急技术支撑。负责组织抗旱救灾用地和地下水应急水源地勘测等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林业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若遇林作物收获季节,应组织台风可能影响地区进行抢收。负责收集、上报暴雨、洪水、干旱、台风灾害对林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负责林区、林业生产抗旱和因旱森林火灾预防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防汛防台风宣传工作,正确把握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宣传的导向,及时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防灾抗灾救灾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报道社会力量援助、援建等新闻,做好舆情处置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引导社会正能量,避免网络舆论炒作。负责有关新闻媒体的接访工作。当接到市、区气象局及防汛部门提供的灾害性暴雨、洪水、旱情、台风信息和防汛台风通知时,应及时滚动向公众播报;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汛情、灾情和相关区域防汛抗旱防台风动态,做好有关声像资料收集、汇编和保存工作。

  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负责维护抗灾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控与处置。依法打击盗、抢抗灾救灾物资和破坏、盗窃防灾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组织、指导打击盗抢抗旱物料、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等违法犯罪活动。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安大队:做好疏导交通,保证防汛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根据汛情发展实施交通管制。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区防指的要求,组织所属队伍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建本系统应急抢险队伍。台风、暴雨期间加派力量清扫垃圾、落叶,确保雨水篦子通畅,灾后及时组织做好城区环境卫生清理。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指导局属企业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督促、指导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企业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协调、指导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工作,确保防汛抗旱用电。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做好汛期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收集需要播发的灾害预警信息、防灾避险常识等防汛抗旱防台风公益短信需求,协助省市通信管理部门审核发送。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抢修、抢通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收集上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生产用水需求;督促指导重点用水企业做好工业节水和循环利用;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应急救灾所需设备物资的生产和调运。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区农村公路(桥、涵)的防汛防台风工作。负责组建本系统专业抢险队伍。负责农村公路(桥、涵)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及时抢修农村公路(桥、涵)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防汛抗旱防台风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相关抗旱减灾工作。

  区发改局:指导防洪建设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对重点防灾工程和主要流域治理项目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组织指导重点项目及工程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组织区粮储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区国资中心:负责指导所属国有企业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所属国有企业编制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并实施,督促指导所属国有企业做好防暴雨、洪水、干旱、台风工作。督促国有企业组建专业抢险队伍,储备抢险救灾物资。

  区卫健局:负责组建区级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专业队伍,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级卫生部门做好抗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灾后的卫生消杀、疫病监测预防。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及时组织、监督学校做好校舍加固和师生的安全防范工作。监督、指导做好学校危、漏校舍的维修和加固。负责组织做好中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安全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汛抗旱防台风知识宣传。

  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与区防指以及区直相关部门共同向市里争取防汛抗旱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商贸企业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督促指导企业组建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分析。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组织协调防灾抗灾救灾和防疫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区政府做好参与抢险救灾驻榕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

  区文体旅局(旅发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指导制订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和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各项措施,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宣传,督促各乡镇(街道)加强对区域内的各A级旅游景区的安全检查,积极协助A级旅游景区主管部门适时关闭景区,确保游客及工作人员安全。负责监督、指导文体旅所属行业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保障“村村响”预警广播系统的正常运行使用。

  区园林中心:负责组建本系统专业抢险队伍。抗灾期间,做好区管公园的防汛安全工作、树木抗台修剪加固工作。灾后及时组织做好城市树木、绿地、城市公园的修复和指导工作。

  区房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项目防洪、防台风、防涝工作。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组建抢险队伍,储备抢险救灾物资。

  区水文局:负责做好辖区水文站点的监测和适时预报,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防指报告和通报。

  福州供电公司晋安供电服务中心:负责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用电保障工作,保障全区防汛抗旱等重要部门的工作用电。及时调度解决应急电源,解决防洪、排涝、工程抢险、救灾等方面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

  中国电信福州晋安区分公司、中国联通福州晋安区分公司、中国移动福州晋安营销中心、铁塔晋安分公司:负责组织做好汛期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障全区防汛等重要部门的公众通信网、公用应急通信网畅通,确保雨情、水情、汛情、旱情等防汛抗旱防台风信息和调度指令传递的通讯畅通,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协调省、市公司播发防汛抗旱防台风公益短信。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根据区防指通知要求提供应急响应期间餐饮等后勤保障工作。

  各乡镇(街道):全面负责本辖区的防台风、防汛抗旱救灾各项工作。组织力量对辖区范围内各水利工程等涉汛设施的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的处理,水毁工程修复。制定本地区防洪、防台风、抗旱工作预案,及时做好预警预报工作,做到预警到村、到户、到人。负责落实水库、山塘、地灾点等重点防汛部位的防汛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建立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抢险队伍储备,组织好辖区抢险救灾工作,并负责做好山洪风险区、地质灾害点、低洼地带等危险地区群众的疏散和转移工作,帮助各村(社区)定好群众转移路线、避灾点、安置点。落实好群众转移安置点,及时收集、报告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负责灾后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作,重建恢复生产生活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配备防汛联络人,负责与区防汛办的联络工作。

  附件2

  区防指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指挥协调组、监测预报组、抢险救援组、综合保障组、灾评救助组、宣传报道组等6个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在区防指统一指挥下,共同做好暴雨、洪涝、台风、干旱等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各专项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1)指挥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武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气象局等单位组成,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指挥协调组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对接防汛抗旱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统计、收集、汇总、报送各地各有关部门相关信息,统一发布防抗工作动态、灾情。

  (2)监测预报组由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工信局等单位组成,区农业农村局为组长单位。监测预报组各单位负责雨情、水情、旱情、风情、地质灾害等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为区防指会商决策、调度部署提供技术支撑。

  (3)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抢险救援组负责联系部队,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力量实施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包括险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以及群众转移、人员搜救等工作。

  (4)综合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供电中心等单位组成,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综合保障组负责组织协调交通、供水、通信、电力、社会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受灾地区“水电路讯”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抢通工作,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抗洪排涝和抗旱用电用油供应,协调抢险救援力量、设备和物资等的交通应急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5)灾评救助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文体旅局等单位组成,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灾评救助组负责灾情统计和灾害调查评估,加强救灾资金物资保障,指导做好受影响地区人员疏散、转移和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组织调度医疗力量和物资,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6)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单位组成,区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宣传报道组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组织做好洪涝、干旱灾情、防汛抗旱防台风与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以及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

  附件3

  干旱指标与旱情等级划分表

  参照省旱情综合指标,选用农业作物受旱面积百分比、因旱饮水困难人数百分比、城市干旱缺水率、水库蓄水量距平百分比4个干旱指标,将旱情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

  干旱指标与旱情等级划分表

  干旱等级

  干旱指标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农作物受旱面积百分比(%)

  5~20

  20~30

  30~35

  >35

  饮水困难人数百分比(%)

  0.5~5

  5~7.5

  7.5~10

  >10

  城市干旱缺水率(%)

  5~10

  10~20

  20~30

  >30

  水库蓄水量距平百分比(%)

  -10~-30

  -30~-40

  -40~-50

  <-50

来源: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