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工作的规定
时间:2010-07-21 10:14

第一条 建立健全“四牌”工作制;

1、在办公室醒目位置悬挂指示牌,标明各个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能情况。

2、工作人员上班时,应佩带有本人相片及单位、姓名、职务的工作牌。

3、办公室门口悬挂去向牌,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应在去向牌上写明去向及时间。

第二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勤和请假制度,办公室内设考勤员,负责每天上下班考勤工作。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缺勤。上班时间不得办理私事。有事外出,应事先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同时在去向牌上写明。

第三条 工作人员需请公休、事、病假的应提前填定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公休、探亲、婚丧假参照市统一规定)。一年内,旷工三天,事假超过八天,病假超过十五天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按干部干事考核酌情扣发当月奖金。、

第四条 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上班的,要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的事项,做好交接手续。

第五条 每日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坚守岗位,做好当日重大事项的传达及记录工作。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需保持通讯畅通。

第七条 在工作岗位上或工作时间离岗参赌的,到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人员前来本单位进行公务活动时聚赌的,不论情节轻重,均给予严肃处理,并上报机关效能建设部门。

第八条 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应尽心尽责,以高度的责任感来完成各项任务,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对于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处分、扣发当月奖金、年终奖金;特别严重的,交由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以上若干规定的,由本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提前机关行政效能部门予以告诫,同时与年度干部考核挂钩。

第十条 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行政告诫一次的,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给予降职并由本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调离岗位后当年再被告诫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并由人事部门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条例》的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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