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晋市监王罚字〔2021〕6号
当事人:福州市晋安区豪鑫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福州市晋安区豪鑫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50111MA33F0P49G
住所(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晋连路18号世欧广场第三层编号为A3-3-5/6号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肖养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
2020年11月28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到福州市晋安区豪鑫餐饮店购买田鸡2斤用于抽样检验。2020年12月16日,我局收到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Z20-JACQ32-141),其检验结论显示:福州市晋安区豪鑫餐饮店采购的田鸡(购进日期:2020-11-28)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21日,我局向福州市晋安区豪鑫餐饮店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No:FZ20-JACQ32-14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0350111372511657)、《晋安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风险隐患告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
2020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做了案源登记,并申请立案,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曾永强(主办)、范小花(协办)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2020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晋连路18号世欧广场第三层编号为A3-3-5/6号铺的福州市晋安区豪鑫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据现场负责人李昌文陈述,该店采购的经抽检不合格的田鸡(购进日期:2020-11-28)是该店从福州市仓山区光敏蔬菜店购进的,共购进20.1斤,进货价7.8元/斤,共156.78元。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
2020年12月2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肖养钢身份证复印件、不合格田鸡供应商福州市仓山区光敏蔬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2020年11月26日进货单据、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SY0000000005201126141560)、2020年11月27日进货单据、2020年11月28日进货单据、2020年11月26日到2020年11月28菜品销售汇总表、发布召回公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一份。
2021年1月7日,向福州市仓山区光敏蔬菜店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榕晋市监王协查函【2021】2号)请其协助调查涉案不合格田鸡来源。2021年2月6日,收到《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榕晋市监王协查函【2021】2号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仓市场监管函【2021】8号)。
经查,当事人是醉得意品牌世欧广场门店。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6日从福州市仓山区光敏蔬菜店购进涉案不合格田鸡20.1斤作为泡椒田鸡王菜品的原材料,进货价7.8元/斤,进货金额共156.78元。其中销售给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2斤(售价10元/斤)用于抽样检验,其余18.1斤都宰杀了做成泡椒田鸡王。18.1斤活田鸡宰杀完得9斤田鸡肉原料,其中2020年11月26日中午员工餐煮了3斤田鸡肉原料,其余6斤田鸡肉原料做成6份泡椒田鸡王销售出去,每份68元。综上此案货值金额10*2+68*6=428元,违法所得428元。
2020年11月28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售的涉案田鸡进行抽样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No:FZ20-JACQ32-141),检验结论显示:福州市晋安区豪鑫餐饮店采购的田鸡(购进日期:2020-11-28)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0年11月26日-2020年11月28日进货单据显示,该店仅在2020年11月26日购进过田鸡,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抽检时记录错误,将涉案田鸡进货日期登记为2020年11月28日。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召回公告》对上述不合格田鸡进行召回。
根据《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榕晋市监王协查函【2021】2号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仓市场监管函【2021】8号)福州市仓山区光敏蔬菜店表示未向福州市晋安区豪鑫餐饮店销售不合格批次田鸡(购进日期:2020-11-28)。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肖养钢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
2、福州市仓山区光敏蔬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2020年11月26日-2020年11月28日进货单据、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SY0000000005201126141560),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不合格田鸡及履行进货查验情况;
3、2020年11月26日到2020年11月28菜品销售汇总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NCP20350111372511657),证明涉案不合格田鸡的销售情况;
4、检验报告(No:FZ20-JACQ32-141),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田鸡为不合格产品;
5、发布《召回公告》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不合格田鸡进行召回;
6、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采购及销售不合格田鸡的具体过程;
7、《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榕晋市监王协查函【2021】2号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仓市场监管函【2021】8号),证明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情况。
2021年3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榕晋市监王罚告字【2021】6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一)当事人采购的田鸡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当事人采购田鸡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并留存有效的进货凭证及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无减轻、从轻、从重情节,适用一般处罚的情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2000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428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042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并留存有效的进货凭证及合格证明文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银行晋安分行银行(地址:晋安区王庄街道长乐中路3号福晟钱隆国际附楼)(账户: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账号:9095530018535022)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晋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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