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可在委托行为发生地的任意一家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即您可以在全国任意一家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
2.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1)委托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持其他有效证件的,携带其他有效证件)。
(2)委托书(委托书也可由公证处代书)。
(3)委托所涉及的权利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装修合同,或其他涉及诉讼纠纷的权利凭证)。
(4)受托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提供复印件即可)。
上述材料,证件类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采用A4纸复印);证明类收取原件。
3.依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21〕533号),办理委托公证的收费标准如下:
(1)公证费:涉及人身关系的,每件收取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400元。
(2)公证核实每件收取150元。
(3)代拟法律文书、公证书副本费协商收费。详细请咨询福州市晋安公证处,地址: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兴大道199号晋安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联系电话:0591-8364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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