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各类安置房源对接使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该通知对市级各类安置房源对接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接价格优惠
按不同建成年限,对存量统建、配建住宅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对接价予以打折优惠,竞建(含无偿捐建)安置房不适用:
1.对于2010年之前(含2010年)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统建安置房,按对接价的70%进行安置;对于2011年—2015年(含2015年)之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统建、配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的80%进行安置;2016年—2020年(含2020年)之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统建、配建住宅安置房和安置型商品房,按对接价的85%进行安置;2021年之后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统建、配建住宅安置房和安置型商品房,按对接价进行安置。
2.对于2015年(含2015年)之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统建、配建住宅安置房中1-2层房源,在上述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对接价20%的优惠折扣,3-5层房源(10层及以下楼层安置房除外)在上述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10%的优惠折扣。
3.统建非住宅房源用于对接安置的,对接价格按上述不同建成年限和折扣标准打折计价。
二、鼓励上调安置
1.鼓励被征收户住宅房屋上调安置2020年之前(含2020年)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统建、配建住宅安置房和安置型商品房各类户型,上调安置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上调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的85%计价,上调安置105平方米(含105平方米)以上户型的,每上调一档(15平方米)再给予市场评估价格5%的优惠折扣。上调部分优惠价格低于对接价格的,按对接价格计价。
2.对于2021年—2024年12月31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统建、配建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鼓励被征收户住宅房屋上调安置105平方米及以上户型,上调安置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型商品房或者统建、配建安置房项目不同区位给予市场评估价不同标准的折扣优惠,其中:
(1)选择购买二环以内的安置型商品房或者统建、配建安置房,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价。
(2)选择购买二环与三环之间的安置型商品房或者统建、配建安置房,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5%计价。
(3)选择购买三环外的安置型商品房或者统建、配建安置房,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0%计价。
(4)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优惠价格低于对接价格的,按对接价格计价。
3.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层次系数差价按《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榕政办〔2021〕11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7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