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对象的要求?
时间:2026-04-20 19:18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60758元、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60758元,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下列两类家庭可提出申请:

  1.主申请人具有四城区居民户籍,在四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2.主申请人虽然不具备四城区居民户籍,但在四城区稳定就业且在四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取得四城区居住证(马尾区、长乐区户籍可视同四城区居住证)。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四城区无自有住房。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1.申请之日前3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3.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4.家庭成员自有车辆购车款(含税)达25万元以上(含)或购置车辆排量达2400ML以上(含)或2.0T以上(含)的(含申请前12个月转让的车辆);自有车辆达两辆以上(含)的,所有车辆的购车款与排量合并计算。

 

来源:晋安区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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