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通APP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局依据福州市“最多跑一趟”的要求,主动压缩时限,承诺在5个工作内办结。受理初审当场,业务处审查5个工作日,审批办结当场审批办结。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