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城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无电梯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在房屋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可以进行加装电梯。且加装电梯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的原则,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增设电梯无关的空间。增设电梯方案应当满足以下审查要求:
(一)申请沿城市主要干道(规划宽度不小于40米)增设电梯的,增设电梯与规划道路红线退距须满足规划要求,同时增设电梯应符合道路景观规划要求。除上述主要干道外的其他道路,在满足道路景观、消防疏散的前提下,增设电梯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要求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建筑周边应保证消防疏散要求 及确保净宽不小于3米的出行通道。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通过连廊与原住宅楼相连的,连廊 伸出长度不得大于3米。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与南北向周边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最小9米的要求;与南北向已建低层非居住功能建筑间距 按不小于6米控制;与其它方向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其中,增设电梯相邻住宅建筑主阳台连续长度大于8米,阳台累计长度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 60%,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未超出以上规定值的,从建筑墙体计算建筑间距。
(五)既有住宅拟增设电梯的,应满足底层产权车库业主车辆正常通行要求。
(六)增设电梯轿厢尺寸应尽量考虑容纳担架空间,电梯外观应与原建筑物及周边环境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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