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晋安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5-06-30 11:05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福建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有效提升我区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和声环境质量,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保障公众健康,改善生活环境,结合晋安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本方案旨在通过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可操作性,精准管控安静需求区域,从而改善“达标扰民”等突出环境问题,最终实现城市声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与宜居水平的显著提升。

  三、主要内容

  《福州市晋安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包括前言、适用范围、划分依据、划分原则、划分结果、划分说明、管理规定、附件等部分: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福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晋安区辖区范围,四至范围为:东与连江县、马尾区,南与台江区和仓山区分别隔光明港和闽江相望,西南、西与鼓楼区毗邻,西北接闽侯县,北侧为晋安区新店镇行政区域边界。总面积117.29平方千米。

  (二)划分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福州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指南(试行)》等文件作为划分依据。

  (三)划分原则,明确方案以现状优先、边界清晰、便于管理、适时调整为划分原则。

  (四)划分结果,确定晋安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结果,方案共划分58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划定面积32.1平方千米。

  (五)划分说明,针对交通干线划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部分地块地类数据与现状情况不一致等情况结合我区实际对划分理由做进一步说明。

  (六)管理规定,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执行,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工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执行。

  四、具体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具体管理规定汇总如下:

  (一)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住建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五)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对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六)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七)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关键词解释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六、实施时效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现状划定,后续将根据中心城区用地变化情况、声环境功能区调整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联系人:李金松  联系电话:83644607

来源:晋安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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