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晋安区重餐饮禁设区域清单(第三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6-01-05 09:02

一、制定的背景与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福州市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污染联防联治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榕环保规〔2023〕3号)的要求,各区人民政府需综合考虑功能规划、商贸布局、群众需求等情况,开展对所辖区域餐饮场所全面摸排,形成重餐饮禁设区域清单,并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

我区各乡镇街道全面开展摸排,结合日常投诉举报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将各辖区内拟禁设区域汇总上报。

制定依据:

①关于印发《福州市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污染联防联治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榕环保规〔2023〕3号)

②《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的若干意见》(榕政规〔2023〕10号);

③《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通知》(榕市监规〔2023〕12号)

二、起草过程

本清单由福州市晋安区联合会商工作小组拟定初稿,经各成员部门审核后,于2025年9月28日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送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在 2025年12月16日,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区政府于2025年12月29日签发。

三、目标任务

通过制定本文件,落实《关于印发<福州市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污染联防联治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榕环保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明确禁设区域为市场主体提供有效的投资选址方向,有利于避免错误投资。    

四、主要内容

1、罗列了第三批晋安区不适宜作为重餐饮经营场所的地址。

2、对在(一)居民住宅楼;(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予办理小餐饮登记证或者不予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3、具体了晋安区不适宜作为重餐饮经营的场所。

五、范围期限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晨铄,联系方式:62001348   

来源:晋安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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