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时间:2020-04-13 17:08

  ●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具体

  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是什么?

  (一)具体行政行为: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附带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

  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如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

  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上述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对规章的审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应向哪些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级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的确权复议是最终裁决)。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五)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

  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

  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九)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

  复议;

  (十)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十一)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

  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十二)对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十三)对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

  (十四)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批准行为的上级行政

  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五)对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限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

  日起继续计算。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是哪个机构?

  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作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

  ●如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当面提交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一)当面提交申请材料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241号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701室。

  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6月1日-9月30日 15:00-18:00)

  下午(10月1日-5月31日 14:30-18:00)

  联系电话:0591-83952795。

  (二)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241号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701室,邮编:350001,收件单位: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收件电话:0591-83952795。

来源:晋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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