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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惠芳:
我局于2026年3月11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榕晋城管责通字〔2026〕00150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榕晋城管责通字〔2026〕00150号)(详见附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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