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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孋:
我局于2026年3月18日作出《催告书》(榕晋城管催字[2025]00540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榕晋城管催字[2025]00540号)(详见附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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