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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惠芳:
我局于2026年4月23日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榕晋城管限拆告字〔2026〕00150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榕晋城管限拆告字〔2026〕00150号)(详见附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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