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通APP
刘友芳:
我局于2026年7月9日作出《限制产权决定书》(榕晋城管限决字〔2026〕00346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制产权决定书》(榕晋城管限决字〔2026〕00346号)(详见附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