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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后腾:
我局于2026年7月29日作出《催告书》(榕晋城管催字 [2025]00735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榕晋城管催字[2025]00735号)(详见附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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