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福建惠核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6-09-02 17:17

当事人:福建惠核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G0YFP44D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跃进路13号一层G392

法定代表人:李强

身份证号:1401811988****2012

2025年12月16日,我局接执法稽查科转来的《线索移交表》等材料9份称中信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身份信息被冒名登记。根据《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及第九条的规定,2025年12月16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福建惠核科技有限公司冒用中信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线索移交表》等材料9份,证明案件来源;2.福建惠核科技有限公司档案资料22页证明该公司的受理登记相关情况;3.询问通知书(榕晋市监王询通〔2026〕5号)、询问通知书(榕晋市监王询通〔2026〕4号)、(榕晋市监王询通〔2026〕6号)、挂号信照片及邮件轨迹截图共6张、《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材料 2 张,证明福建惠核科技有限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4.《关于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的公示(福建惠核科技有限公司)》1张,证明相关公示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当事人冒用中信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违反了《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

因《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告知书》(榕晋市监王理告〔2026〕8号)无法按照规定条件送达,故于2026年8月12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告知书》(榕晋市监王理告〔2026〕8号)告知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及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止到2026年8月19日,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依据《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撤销福建惠核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公司设立登记。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来源:晋安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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