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长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进行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住所变更,但未按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8月18日以公告方式将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告知你单位,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04条C档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本机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黎滨、 江萍
联系电话:0591-83610993、0591-83549174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128号区直机关大院1号楼4层423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应急罚〔2026〕审批2号)
福州市晋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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