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通APP
林小珠:
我局于2026年10月12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榕晋城管责通字〔2025〕00791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榕晋城管责通字〔2025〕00791号)(详见附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0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