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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礼洵、林忠良:
我局于2026年10月12日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闽榕晋城管查(扣)决决字〔2025〕00075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闽榕晋城管查(扣)决决字〔2025〕00075号)(详见附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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